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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3:4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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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2004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管理的权限及限额征收水资源费。

黄河及其一级支流上的取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供水工程取水,其水资源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源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用人力、畜力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经营性取水除外);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水的;

(四)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五)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六)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

(七)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

前款(四)、(五)、(六)项规定中,取水转为正常用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冷却循环用水以及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缓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缴纳水资源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有水资源费征收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酌情予以减免。

第七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水资源费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计收。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安装或更换;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水资源费以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计收。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单位代收。代收的水资源费,按代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其中。代收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提取,5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照1.5%提取,20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照2%提取,100万元以下的按照3%提取。提取的手续费用于代收单位代收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取水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份,向有水资源费征收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各行业的计划取水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的实际需要和当地水资源情况进行核定,并报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对取水户超计划取水部分,征收超计划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持有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者季度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户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户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15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研究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宣传;

(三)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

(四)部分地下水补灌、回灌及综合节水措施;

(五)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水源地开发利用和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等重大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年度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取水户取水的有关情况;

(二)收集、调取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水资源费征收所需的单据、票据、账薄、记账凭证和报表等;

(四)进入取水户的取水地点检查取用水情况。

水资源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取水户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就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等单位负责起草的七项行业标准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这七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见附表)。
附表: 海洋行业标准公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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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号│ 标 准 编 号 │ 标 准 名 称 │实施日期┃
┠─┼───────────┼──────────────┼────┃
┃1│HY/T 027-93│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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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Y/T 028-93│海洋浊度标准液的配制 │94-07-01┃
┠─┼───────────┼──────────────┼────┨
┃3│HY 029.1-93│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范│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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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Y 029.2-93│海洋局系统机关档案业务规范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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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Y 030.1-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分类法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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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Y 030.2-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著录细则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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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Y/T 031-93│SLC9-2型直读式海流计 │9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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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HY为强制性海洋行业标准,HY/T为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





对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处理


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实践中多数做法是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但讨论时又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往往不能坚持平等原则,以传统习俗代替法律规定。

目前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农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妇女出嫁、大中专在校生、新出生人口、义务兵、服刑人员、外来人员、超生子女户等是否享有村民的同等待遇。

1、已出嫁女的待遇问题。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分配的,笔者认为这类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居住乡、村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可按随母原则申报登记户口,并与其母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

2、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不得以学生户籍不在该村等事由,而限制学生应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3、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分配的,笔者认为对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义务兵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凡现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均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和志愿兵,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5、服刑人员的待遇问题。笔者认为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应剥夺,应当享有村民同等待遇,不应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分配。

6、外来人员的待遇问题。外来人员有异地的农村妇女、入赘的女婿、五保户收养的子女,笔者认为只要外来人员的落户合法,均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7、超生的子女的待遇问题。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又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笔者认为均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以上各类人员在保证其应有权益,享有与村民同等待遇的同时,在应尽义务方面也要与村民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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