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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2:2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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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人事局、农业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农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农业部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农业技术发展和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在我国现代农业领域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知识更新培训7万人次左右,重点培训1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知识更新工程的实施,使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领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着力提高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加快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步伐。



(二)紧密结合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增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农业技术领域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不断推进“653工程”实施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紧跟世界农业技术发展的步伐,在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业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态安全、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学术技术交流论坛,培养复合型、骨干性人才。对参加“653工程”范围内高级研修班的专业技术人才统一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三)充分利用农业系统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同时,积极利用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教育培训资源,不断优化培训机制,联合培养中高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四)依托重大农业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培训农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



(五)鼓励各地区各单位结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有关培训项目经评估纳入“653工程”的总体规划。



(六)建立包括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有效实施途径和手段在内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农业技术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由人事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具体负责,中国科协参加。成立“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全国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与证书管理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通过“中国农业人才网”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课程、学时、考核等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资料准确、完备的数据库,面向全行业定期公示和公开查询,增强公信力,促进科学管理。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并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人事部,并在人事部网站、农业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农业人才网站以及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现代农业领域的“653工程”进行指导和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各项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农业部不定期对“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现代农业领域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省市农业、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农业人才网”建立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现代农业领域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农业部现有继续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向“653工程”重点倾斜。



2、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3、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本着“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杜绝以“653工程”名义举办盈利性培训,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农业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653工程”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当年的具体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



下发实施办法,组建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现代农业领域“653工程”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



每年开展一定规模的培训活动,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批适合继续教育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重点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和继续教育基地,同时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653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0〕412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

(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

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二)工作单位变动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不含外地调京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请调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三)试用期内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试用期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四)已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1999年8月16日(含)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厅字〔2005〕8号文件和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关于拆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问题

(一)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二)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三)职工父母的在京住房被拆迁之后,由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原则上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拆迁时用于解决子女住房困难所购买的住房,核定为子女本人的住房面积。

三、关于享受购房政策优惠问题

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中提到的“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得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委员会,须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总工会批准,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代表工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重大事项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决定前款有关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与工会代表充分协商。
第八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督促并协助企业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九条 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职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制。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其加班费不低于正常班相应工时收入的15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比照执行。加班工时过多的,工会可向企业提出意见,商定解决
办法。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可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二)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职工与投资经营者的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一般不脱离生产。但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与企业协商,设脱离生产的工会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时间,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不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求企业的意见,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人员不再担任脱离生产的工会职务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
企业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为举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县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华侨在本省的投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