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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8:2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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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发改农经[2006]2837号

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编制的《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国家重点专项规划,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针对目前动物防疫体系的薄弱环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编制的。《规划》的范围涵盖了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建设,旨在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质 检 总 局

林 业 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2004-2008年)








二○○六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1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2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2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3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3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4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4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5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建设目标 6
(三)建设原则 7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7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8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8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9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9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10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10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10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0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1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1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2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3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14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14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4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5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15
(一)总投资及构成 15
(二)资金筹措方案 16
八、投资效益分析 16
(一)社会效益 16
(二)经济效益 17
(三)生态效益 17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17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17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17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18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18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18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19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19



前 言

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围流行态势。2004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物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全面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尽快加以健全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编制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鉴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及防疫队伍建设等内容已列入《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本《规划》侧重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涵盖陆生和水生动物防疫,以及国内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为2004-2008年。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我国作为养殖大国,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动物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沙门氏菌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动物,2005年我国首次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近年来,国际上又发现艾博拉病、疯牛病、莱姆病,对我国形成新的威胁。现代社会人与动物之间距离的不断缩小,使动物疫病向人间扩展的可能性增加。人畜共患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威胁人类健康,打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随着动物养殖过程中兽药的广泛应用,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日渐突出,抗生素类药物残留超标率居高不下,同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我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广阔。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全国36种重点动物疫病每年导致生猪发病1160万头、牛发病45.3万头、禽发病5.3亿只。水生动物发病率约18%,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据测算,我国每年仅动物发病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近400亿元,相当于养殖业总产值增量的60%左右。我国养殖业正处在一个从量到质转换的重要时期,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加快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养殖业收入增长对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30%以上,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发展养殖业是增加农村就业门路的现实途径,目前全国从事养殖业的劳动力超过1亿人。2004年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使养殖农户、加工贸易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初步估计,全国农户减收达80亿元,企业减少销售收入200亿元,减少就业岗位上百万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对于促进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至关重要。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畜禽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但畜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1%,水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5%。主要制约因素有两个:一是动物疫病。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15种A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6-7种一类动物疫病(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A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大体分别相当于国际B类、C类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消灭或有效控制,直接影响到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二是兽药残留超标。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因受动物疫病影响,2004年我国肉类、禽蛋出口量比2003年下降10%以上,其中活畜禽类产品出口下降47.6%。此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氯霉素等残留超标,曾被欧盟等国禁止进口,国内相关企业蒙受巨大损失,2002年以来仅水产品直接损失累计达10亿美元。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A类动物疫病及兽药残留,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整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不少野生动物自身携带病毒,容易导致野生动物种群出现重大疫病,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平衡,也对人类社会构成威胁。同时,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较为薄弱,在涉及共同承担防控源自野生动物疫情的国际义务时,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借此对我国相关工作进行蓄意攻击,对我国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和我国国际形象。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养殖业生产规模较小,商品率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养殖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动物防疫设施的投入力度,尤其是1998年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显著增加。1998-2003年,中央累计投入近27亿元,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一级,投资建设了一批动物防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2个)、国家外来病诊断实验室(3个)、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国家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兽药残留研究中心和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等。改造了4个动物疫苗生产厂。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在全国421个一类、二类开放口岸和进出口贸易集中地区设立了618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设了56个重点实验室和一部分区域性中心实验室、4个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和2个动物疫情信息和预警中心。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约75%的中央投资用于建设省、地、县三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省级疫情测报中心、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初步形成了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建设了四川盆地、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吉林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5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在15个畜产品主产省建设了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在西部12个省(区)建设了动物防疫和冷链设施。全国建设了12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检测中心。此外,全国共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处,鸟类环志中心(站)66处。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薄弱。一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定位不清,体制不顺,设施落后;二是基层防疫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超过50%。三是全国约30%的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缺少必要的预防、诊断、检疫和监测手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其余县级机构由于基础设施标准低,有相当部分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四是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工作经费保障度低。
2.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一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测报方式、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采集点少、信息量小。疫情报告统计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反映动物疫情动态,难以对重大动物疫病做出早期预警预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外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二是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情快速处理设施设备明显不足。三是我国动物防疫指挥调度、疫病诊断、扑灭控制等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疫区动物扑杀评估和补偿机制不健全,不能快速组织动员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扑灭疫情。四是缺乏部门、地区间有效的信息交换和组织协调机制,联防联控难以落实。五是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尚未建立,难以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需要。
3.防疫监督及屏障设施不健全。各级防疫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动物产品主产区省际间防疫监督检查站数量不足,缺乏必要的检查手段和消毒设施设备。出入境动物检疫能力不适应进出口管理需要,查验、隔离、消毒、处理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动物防疫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普遍较低,装备不配套,难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监测等实验工作。一些县级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二、三类疫病临床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兽药质量监察、兽药残留监控与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设备落后,能力不足。相当一部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尚未达到GMP标准。
5.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一是监测站点布设严重不足,存在诸多监测盲区。二是监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测设备少,难以满足监测需要。三是缺乏系统的基础研究,监测水平较低,预警能力不足。四是监测工作经费缺乏,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6.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不健全。自1998年《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虽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但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兽医管理体制综合性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全面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建成与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与防疫队伍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到2008年,通过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与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出入境动物检疫体制,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对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到2015年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实现全方位控制、区域性消灭。
2009-2010年,对动物防疫体系进行巩固、完善、提高,形成对重大疫病全方位的预防控制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防疫水平的差距,有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亟需要办的事情,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填平补齐,加快建设,逐步完善。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层级职责、地域特点、产业特性,确定相应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在区域上,把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和养殖业主产县作为重点,在层级上,把中央与基层动物防疫设施作为重点。
3.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体系内不同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已有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行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4.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坚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站改革。正确处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关系,强化政府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经营性职能,逐步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行政机构为核心、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
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路线要点是:首先要进行免疫;其次要进行疫情监测,监测中未见异常的通过检疫后进入交易市场或屠宰加工,监测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进行疫情报告;第三,由各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实验室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第四,对疫区进行强制封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同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并加强效果监测;第五,在一个潜伏期后经验收合格解除封锁,逐步恢复生产和交易。根据上述技术路线,动物防疫体系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构建:
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其中,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地、县、乡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通过建设,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6个子系统组成,这6个方面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由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国外动物疫情信息中心、省级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地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组成,构成完整的国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承担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信息分析及疫情早期预警预报的任务。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核心,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级动物防疫站。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重大疫情、新发和外来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及实时动态指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本省范围内重大动物疫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与适时动态指挥。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基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的任务。乡镇兽医站主要承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的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承担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承担监督执法职能,包括中央、省、地、县、乡五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设施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加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质量进行追踪溯源。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控制和阻断跨地区动物疫情传播和扩散任务。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基础设施用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包括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以及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等。国家级基准实验室、标准物质制备中心和安全评价中心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停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研究等任务。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实施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兽药质量的监察和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该系统承担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及流行病学基础性研究等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炭疽和外来动物疫病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口蹄疫、禽流感等区域性专业诊断实验室,出入境动物检疫诊断实验室,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病原库以及以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的其它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该系统承担动物防疫以及对突发、新发及外来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物资保障任务。主要内容包括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 标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等。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根据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针对体系薄弱环节,确定2004-2008年的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ADC)。承担全国动物疫病即时监测、分析预警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形成中央一级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和协调指挥能力。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追溯系统。
2.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31个省(区、市)建设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更新或补充仪器设备,整合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等现有资源,形成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和动物疫情追溯系统。
3.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在深圳、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填平补齐改扩建2个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水生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及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设施。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告,以及实施疫情处理等任务。建设和完善全国219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和100个新疆兵团、农垦系统农场动物防疫站,完善已建的全国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等一般诊断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和完善县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实验室、生物制品的保藏、运输设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处理及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2.水生动物防疫站。在全国490个水产养殖重点市、县,依托现有水产技术推广站,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3、乡镇兽医站。根据兽医体制改革的进程,本规划期安排建设全国50%的乡镇兽医站建设,共计18700个,其中东部地区3700个,中部地区6800个,西部地区8200个。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在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以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依托自然保护区、鸟类环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单位,建立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主要建设内容:配备观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防护以及消毒灭菌等设备。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动物卫生监督站(所)。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饲养、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检疫、监督职能。建设和完善31个省,以及286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所),应具备现场调查取证、检疫监督执法能力,乡镇动物检疫监督设施纳入乡镇兽医站统一安排,不再单独建设。主要建设内容: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设备。
2.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省际间跨区域流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查证验物职责。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和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具备快速检疫和查验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动物防疫检查场所及消毒、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或补充。
3. 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承担我国从境外引进动物的隔离检疫任务,隔离期间(45天)对相应项目进行检测,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境,不合格动物做扑杀销毁处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建设和完善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建设内容:动物检疫隔离基础设施。
4.出入境查验消毒处理设施。在北京建设检疫犬驯养基地,在口岸推广应用检疫犬,增加查验手段,提高对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等违禁物品的检出率。在全国52个重要口岸建设出入境防疫消毒和处理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动物、包装等可能传播动物疫情的物品和工具的消毒,对可能传带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物品、检疫不合格物品、非法入境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在6个主要动物产品进口口岸建设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解决动物产品夹带疫区产品非法入境的问题。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建设和完善4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休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等任务。建设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标准的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承担兽药产品检测用标准物质的制备、鉴定和供应任务。建设达到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GLP)标准的8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开展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的研究与监测。建设31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所,承担辖区内兽药质量检验、监督、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设。
2.建设和完善出入境药物残留监控设施。完善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及其残留监控监测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建设1个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和完善3个生物安全三级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1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承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快速确诊、病原分子生物学分析和鉴定、流行病学分析、诊断技术培训及防治技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2.区域动物疫病专业诊断实验室。依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设6个区域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的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3.依托科研、教学机构,建设和完善3个流域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承担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4.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建成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微生物保藏中心,承担全国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实现国家对微生物进行安全防护和对生物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5.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建成设施配套、性能先进,能够确保疫苗质量的储备库。承担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疫苗(抗原)储备,以满足突发疫病防治用疫苗的需求、供应。
6.国家水生动物病原库1个。承担全国水生动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7.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形成对出入境动物疫病的检测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重点扶持17家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疫苗生产企业,提升兽用生物制品的科技含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使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数量、结构和生产布局能够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主要建设内容:GMP生产车间、产品检验实验室改造等。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项目安排次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如中央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等。二是优先安排基层动物防疫站。
《规划》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国家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口蹄疫、禽流感国家参考实验室,3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2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完成17个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改造。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8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10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9个省级兽药监察所。
3.县级项目:建设尚未投资的1042个县级动物防疫站,以及530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建设17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狂犬病诊断实验室各1个,6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资制备中心,1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3个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1个水生动物病原库。
建设和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1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犬驯养基地,52个出入境防疫消毒与处理设施,6个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23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21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22个省级兽药监察所、2个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3.县级项目:建设和完善78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含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32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233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乡镇兽医站:建设1.87万个乡镇兽医站。按照与基层兽医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改革到位的乡镇。
5.建设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及构成
初步估算,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地方配套及自筹31.75亿元。按项目类别划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项目建设投资8.1亿元,占总投资的9.17%;县级动物防疫设施建设24.34亿元,占总投资的27.55%;检疫监督设施建设16.15亿元,占总投资的18.28%;乡镇(农场)兽医站设施建设18.81亿元,占总投资的21.29%;兽药质量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5.78亿元,占总投资的6.54%;动物疫病诊断与技术支撑项目建设7.16亿元,占总投资的8.1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改造项目8亿元,占总投资的9.06%。
按部门划分,农业系统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4.75亿元,占总投资的96%;出入境检疫系统投资2.6亿元,占总投资的2.9%;林业系统投资1亿元,占总投资的1.1%。
(二)资金筹措方案
1.中央直属项目原则上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
2.地方项目,总体上按东、中、西部地区确定不同的中央、地方投资比例,其中京、津、沪、苏、浙、粤六省(市)为1:9,辽、鲁、闽三省为1:1.5,中部地区按1:0.5,西部地区为1:0.15。
(三)分年度投资方案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2004、2005年中央投资已经下达15.5亿元,2006-2008年还需安排41.1亿元,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项目中央投资2.6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投资;其余38.5亿元在农口国债投资中统筹安排(2006年已安排13.8亿元,2007-2008年还需安排24.7亿元,年均12.35亿元)。
八、投资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可以有效监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水平,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发展的主要动物疫病,防止外来动物疫病进入,降低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风险,减少生产损失,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对动物疫病监控能力和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增强国民消费信心,提高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动物疫情公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贸易的国际声誉。带动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效益
1.通过项目实施,使全国的动物病死率在现有基础上平均下降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养殖业直接经济损失170亿元,减少间接损失450亿元。可使农民人均增收50元左右。
2.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了动物防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养殖业的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预计到2008年养殖业产值将达到18000亿元,比2003年增加5500亿元左右。
3.通过项目实施,直接促进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按2008年畜产品出口量恢复到2000年水平计算,可增加年出口额15亿美元左右。增加水产品出口120万吨,出口额增加50亿美元左右。
(三)生态效益
通过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科学指导疫病防治工作,净化养殖环境,降低动物死亡率,减少环境污染源。通过规范各类药物的使用,既减少了动物用药在动物产品中的残留,也减少了向环境释放,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根据新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WTO有关规则,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抓紧修订《动物防疫法》和兽医从业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外来动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等相关配套法规。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猪瘟和新城疫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扑灭计划和技术规范(标准),保障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为重点,完善中央、省、地、县四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优化重组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合理划分基层防疫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相结合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整合社会兽医资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在中央和省设立首席兽医官,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通过业务培训、竞争上岗和实行资格准入,提高兽医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履行防疫义务,确保体系建成后有效发挥作用。国家对从事兽医诊断、治疗、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认可制度。要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对执业兽医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完善动物防疫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能给予经费补助。同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疫、监督、诊断、疫区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兽药质量和残留检测等经费需要。落实运行经费的项目,方可安排中央投资。要合理确定中央、地方和养殖户在动物免疫和染疫动物扑杀方面的负担比例。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科研工作的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扭转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落后的局面。发挥各部门优势,统一组织、资源共享、突出重点、联合攻关,重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研究,以及高效疫苗和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当前,我国人畜混居,散放散养,混放混养等传统落后养殖方式还很普遍。转变养殖方式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也是我国养殖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发展不同形式的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要及时总结各地发展养殖小区的经标准化养殖的农户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推进养殖方式的转变。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特别是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改善和加强相互间的疫情沟通机制,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技术、经验和教训的交流,共享动物防疫领域的智慧与成果;探讨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参加全球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行动。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计缴;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计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前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缴费。
退休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标准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征收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5%的比例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其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不足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手续时,以本人当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退休前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的,按6.5%的比例;退休前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4.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新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以该单位当年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6.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4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录用、辞退、调动、退休(退职)、死亡等情况的,应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缴计划代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应将缴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未按规定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承担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改制、破产、出售、拍卖等时,必须从资产变现所得中优先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补足全部欠费为止,欠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为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五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于每年7月份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欠缴医疗保险费,将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年12月31日以前补齐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元月1日以后补缴费的,自补齐所欠的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以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在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则全额退还本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已配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 个人账户
1.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上年末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养老金为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则以退休工资为基数),按3.8%计入。无养老金和退休工资的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则以安庆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
2.其它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再按职工年龄以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基数,未满45周岁的,按0.8%计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1.2%计入。
3.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是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于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
4.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月配置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得无故提取现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 统筹基金
按上述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为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自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自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应在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三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接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接续后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其它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起付标准。职工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根据就诊医院级别分别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职工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时的起付标准,较首次住院降低100元。
(三)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四)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职工个人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见《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览表》(附后)。
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后住院或抢救死亡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时起,即可按规定申办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具体病种、补助限额及补助比例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本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具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每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费用结算等内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费用节约意识;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切实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因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到卫生、药监、物价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征缴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依法稽核参保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养老金或退休金等。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证件、慢性病就诊证件转借他人使用;住院参保人员出院带药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长期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出院带药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量;不得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照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须在入院7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备案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有效单据等。
第三十八条 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2家经批准的公办医院为其约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有效单据等,在年度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各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医疗机构及参保单位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作及管理情况汇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并就有关医疗技术争议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诊治及费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定点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中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出现将不应列入参保范围的人员列入参保范围,少报职工工资、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等行为,除追回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视情节轻重,解除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及因违规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阶段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逐步过渡到基金统收统支模式。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防范市、县(市)可能出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具体提取方式和时间、管理使用和考核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
支付比例一览表


待遇


标准




人员


类别
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元)
“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
(经批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
(经批准)

在 职
300
500
800
800
93
88
86
75

退 休
96
91
89
80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1 8401100000 核反应堆 17
2 8401200000 同位素分离机器、装置及其零件 17
3 8401301000 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17
4 8401309000 未辐照燃料元件(释热元件)的零件 17
5 8401401000 核反应堆未辐照相关组件 17
6 8401402000 核反应堆堆内构件 17
7 8401409010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包括其顶板)〔专门设计或制造来用于容纳核反应堆的堆芯〕 17
8 8401409020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专用于核反应堆裂变控制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等〕 17
9 8401409030 核反应堆压力管〔专用于容纳核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5.1MPa〕 17
10 8401409090 其他核反应堆零件 17
11 8403101000 家用型热水锅炉〔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17
12 840310900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17
13 8403900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零件 17
14 8404102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 17
15 8404901000 集中供暖热水锅炉辅助设备的零件 17
16 8404909000 其他辅助设备用零件〔编号84041010、84042000所列辅助设备的〕 17
17 8407101000 输出功率≤298kw航空器内燃引擎〔指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 17
18 8407210000 船舶用舷外点燃式引擎〔指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7
19 8407290000 船舶用其他未列名点燃式引擎〔指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舷外式的除外〕 17
20 8407901000 沼气发动机 17
21 8409100000 航空器发动机用零件〔指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407或8408所列航空器发动机的零件〕 17
22 8409911000 船舶用点燃式发动机专用零件〔指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17
23 8409991000 其他船舶发动机专用零件 17
24 8409992000 其他机车发动机专用零件 17
25 8461500010 辐照元件刀具切割机〔切割燃料包壳以使辐照核材料能溶解(含遥控设备)〕 17
26 8461500090 其他锯床或切断机 17
27 84619011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龙门刨床 17
28 84619019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刨床 17
29 8461909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未列名机床 17
30 8479501000 多功能工业机器人 17
31 8479509010 机器人,末端操纵装置〔能处理高能炸药或能抗大于5×104戈瑞(硅) 辐射的〕 17
32 8479509090 其他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工业机器人除外〕 17
33 8483101000 船舶用传动轴〔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17
34 8483109000 其他传动轴及曲柄〔包括凸轮轴及曲柄轴〕 17
35 8483409000 其他传动装置及变速装置〔指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 齿轮箱和扭矩变换器〕 17
36 8483600001 压力机用组合式湿式离合/制动器〔离合扭距为60KNM-300KNM,制动扭距为30KNM-100KNM〕 17
37 8483600090 离合器及联轴器〔包括万向节〕 17
38 8483900090 其他编号8483所列货品用其他零件〔包括单独报验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动元件〕 17
39 8484100000 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用金属片与其他材料制成或用双层及多层金属片制成〕 17
40 8484200010 耐UF6腐蚀的转动轴封〔专门设计的真空密封装置,缓冲气体泄漏率1000cm3/min〕 17
41 8484200020 转动轴封〔专门设计的带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 17
42 8486101000 利用温度变化处理单晶硅的机器及装置〔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 17
43 8486102000 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研磨设备 17
44 8486103000 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切割设备 17
45 8486104000 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化学机械抛光设备(CMP) 17
46 8486109000 其他制造单晶柱或晶圆用的机器及装置 17
47 8486201000 氧化、扩散、退火及其他热处理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 17
48 84862021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化学气相沉积装置(CVD)〕 17
49 84862022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物理气相沉积装置〔物理气相沉积装置(PVD)〕 17
50 84862029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薄膜沉积设备 17
51 84862031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分步重复光刻机〔步进光刻机〕 17
52 8486203900 其他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 17
53 84862049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刻蚀及剥离设备 17
54 8486205000 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离子注入机 17
55 84862090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机器及装置 17
56 84863010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扩散、氧化、退火及其他热处理设备 17
57 84863021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化学气相沉积装置(CVD) 17
58 84863022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物理气相沉积装置(PVD) 17
59 84863029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薄膜沉积设备 17
60 8486303100 制造平板显示器用分步重复光刻机 17
61 8486303900 其他将电路图投影或绘制到感光半导体材料上的装置〔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机器及装置〕 17
62 84863049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湿法蚀刻、显影、剥离、清洗装置 17
63 84863090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机器及装置 17
64 8486401000 主要用于或专用于制作和修复掩膜版或投影掩膜版的装置〔掩膜版(mask),投影掩膜版(reticle)〕 17
65 8486402100 塑封机〔主要用于或专用于装配与封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设备〕 17
66 8486402200 引线键合装置〔主要用于或专用于装配与封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设备〕 17
67 8486402900 其他主要或专用于装配封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设备 17
68 8486403100 IC工厂专用的自动搬运机器人 17
69 8486901000 升降、搬运、装卸机器用零件或附件〔子目848640项下商品用,但自动搬运设备用除外〕 17
70 8486902000 引线键合装置用零件或附件〔子目848640项下商品用〕 17
71 8486909000 其他税目8486项下商品用零件和附件 17
72 8487100000 船用推进器及桨叶 17
73 8503003000 风力发电设备的零件〔子目号85023100所列发电机组零件〕 17
74 8503009010 电动机定子〔用于真空中频率600-2000 Hz、功率50-1000VA条件下〕 17
75 8503009090 其他电动机、发电机(组)零件 17
76 8504210000 ≤650KVA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不超650千伏安的〕 17
77 8504220000 650KVA<额定电压≤10MVA液体介质变压器 17
78 8504231100 10<额定容量<220MVA液体变压器〔额定容量超过10兆伏安,但小于400兆伏安的〕 17
79 8504231200 220≤额定容量<330MVA液体变压器 17
80 8504231300 330≤额定容量<400MVA液体变压器 17
81 8504232900 额定容量≥500MVA液体变压器 17
82 8504340000 额定容量>500KVA的其他变压器 17
83 8504401300 编号8471所列机器用的稳压电源 17
84 8504401990 其他稳压电源 17
85 8528718000 其他彩色的电视接收装置〔在设计上不带有视频显示器或屏幕的〕 17
86 8529908200 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含滤光片〕 17
87 8529908900 其他电视机零件〔高频调谐器除外〕 17
88 8537109021 控制器〔用于机器人或末端操纵装置(详见核两用清单)〕 17
89 8543209090 其他≥1500Mhz的通用信号发生器〔输出信号频率在1500Mhz及以上的〕 17
90 8607191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车轴〔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1 8607199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其他轴、轮〔包括其他零件,含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2 860721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空气制动器〔包括零件,含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3 860729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非空气制动器〔包括零件,含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4 860730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钩、联结器〔包括缓冲器及其零件,含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7
95 860791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其他零件 17
96 8607990000 铁道及电车道非机车用其他零件 17
97 8608001000 轨道自动计轴设备 17
98 8608009000 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配件〔包括交通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及其零件〕 17
99 9011100000 立体显微镜 17
100 9013200001 2.5GB/S及以上SDH、波分复用光传输设备980纳米、1480纳米泵浦激光器 17
101 9013200020 AVLIS、MLIS和CRISLA激光系统 17
102 9013200030 氩离子激光器〔平均输出功率≥40瓦特、工作波长400纳米—515纳米〕 17
103 9013200040 紫翠玉激光器〔带宽≤0.005纳米,重复率〉125赫兹,功率〉30瓦特等〕 17
104 9013200050 脉冲二氧化碳激光器〔重复率>250赫兹,功率>500瓦,脉冲宽度<200纳秒等〕 17
105 9013200060 脉冲受激准分子激光器〔XeF、XeCl、KrF型,重复率>250赫兹,功率>500瓦等〕 17
106 9013200070 铜蒸汽激光器〔平均输出功率≥40瓦特、工作波长500纳米—600纳米〕 17
107 9013200090 其他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 17
108 9013901000 激光器,望远镜等装置的零件,附件〔指编号90131000及90132000所列货品用零件、附件〕 17
109 9013909000 编号9013所列其他货品的零附件 17
110 9014100000 定向罗盘 17
111 9014201010 无人航空飞行器的自动驾驶仪 17
112 9014201090 其他自动驾驶仪 17
113 9014209011 航空惯性导航仪 17
114 9014209012 其他航天惯性导航仪〔天文陀螺盘及其他利用天体或卫星进行导航的装置〕 17
115 9014209013 陀螺稳定平台 17
116 9014209015 陀螺仪〔额定漂移率小于0.5度/小时的陀螺仪〕 17
117 9014209016 专门设计的导航信息处理机〔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18 9014209017 地形等高线绘制设备〔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19 9014209018 场景绘图及相关设备〔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20 9014209090 其他航空或航天导航仪器及装置〔但罗盘除外〕 17
121 9014800010 比例误差小于0.25%的加速度表 17
122 9014800020 高度表〔用于弹道导弹、运载火箭、探空火箭等的目标探测〕 17
123 9014800090 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 17
124 9014901000 自动驾驶仪用的零件、附件 17
125 9014909000 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17
126 9015100000 测距仪 17
127 9015200000 经纬仪及视距仪 17
128 9015300000 水平仪 17
129 9015400000 摄影测量用仪器及装置 17
130 9015800010 机载或舰载重力仪〔精度为1毫伽或更好、稳态记录时间至多为2分钟的〕 17
131 9015800020 机载或舰载重力梯度仪〔精度为1毫伽或更好、稳态记录时间至多为2分钟的〕 17
132 9015800090 其他测量仪器及装置 17
133 9015900010 机、舰载重力仪和重力梯度仪部件 17
134 9015900090 其他大地测量仪及装置的零、附件 17
135 9016001000 感量为0.1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 17
136 9016009000 50毫克≥感量>0.1毫克的天平 17
137 9030100000 离子射线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17
138 9030401000 12.4千兆赫兹以下数字式频率计 17
139 9030409000 其他无线电通讯专用仪器及装置〔12.4千兆赫兹以下数子式频率计除外〕 17
140 9030841000 电感及电容测试仪〔装有记录装置的〕 17
141 9030849000 其他电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装有记录装置的〕 17
142 9031801000 光纤通信及光纤性能测试仪 17
143 9031802000 坐标测量仪 17
144 9031803100 超声波探伤检测仪 17
145 9031803200 磁粉探伤检测仪 17
146 9031803300 涡流探伤检测仪 17
147 9031803900 其他无损探伤检测仪器(射线探伤仪除外) 17
148 9031809001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仪 17
149 9031809010 惯性测量单元测试仪 17
150 9031809020 陀螺调谐测试仪 17
151 9031809090 其他测量,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指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7
152 9032810000 其他液压或气压的仪器及装置〔自动调节或控制用〕 17
153 9032890001 三坐标测量机用自动控制柜 17
154 9032890002 飞机自动驾驶系统〔包括自动驾驶、电子控制飞行、自动故障分析、警告系统配平系统及推力监控设备及其相关仪表〕 17
155 9032890003 机床用成套数控伺服装置〔包括CNC操作单元,带有配套的伺服放大器和伺服电机〕 17
156 9032890004 风力发电设备用控制器 17
157 9032890020 组合喷气发动机的燃烧调节装置〔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17
158 9032890090 其他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17
159 9032900000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零件、附件 17
160 9033000001 飞机自动驾驶系统的零件〔包括自动驾驶、电子控制飞行、自动故障分析、警告系统配平系统及推力监控设备及其相关仪表的零件〕 17
161 9033000090 第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零、附件〔指第90章所列机器、器具、仪器或装置用〕 17
162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14
163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4
164 8408909111 功率≤14kw农业用单缸柴油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5 8408909119 功率≤14kw农业用柴油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6 8408909191 功率≤14kw其他用单缸柴油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7 8408909199 功率≤14kw其他用柴油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4kw=19.05马力)〕 13
168 84099199202 摩托车引擎用废气再循环(EGR)装置 14
169 84099199302 摩托车引擎用连杆 14
170 84099199402 摩托车引擎用喷嘴 14
171 84099199502 摩托车引擎用气门摇臂 14
172 84099199902 摩托车引擎用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 14
173 8413200000 手泵〔但编号841311或841319的货品除外〕 14
174 8413709910 其他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3
175 84137099201 农业用一次冷却剂泵 13
176 84137099202 非农业用一次冷却剂泵 14
177 84137099301 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屏蔽泵 13
178 84137099302 非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屏蔽泵 14
179 84137099401 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磁力泵 13
180 84137099402 非农业用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磁力泵 14
181 84137099501 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3
182 84137099502 非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4
183 84137099601 农业用其他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13
184 84137099602 非农业用其他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14
185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4
186 8413810010 农业用其他液体泵 13
187 84138100201 农业用生产重水用多级泵 13
188 84138100202 非农业用生产重水用多级泵 14
189 8413810090 其他非农用液体泵 14
190 8413910000 泵用零件 14
191 8413920000 液体提升机用零件 14
192 8414511000 功率≤125w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3 8414512000 其他功率≤125w的换气扇〔装有一输出功率≤125w电动机〕 14
194 8414513000 功率≤125w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5 8414519100 功率≤125w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6 8414519200 功率≤125w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7 8414519300 功率≤125w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8 8414519900 其他功率≤125w其他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w的电动机〕 14
199 8414591000 其他吊扇〔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w的〕 14
200 8414592000 其他换气扇〔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w的〕 14
201 8414593000 其他离心通风机 14
202 8414599010 罗茨式鼓风机 14
203 841459902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的鼓风机〔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14
204 841459903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鼓风机〔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14
205 8414599040 吸气≥56m3/s的鼓风机〔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鼓风机〕 14
206 8414599050 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风扇 14
207 8414901900 84143011--3014及84143090的零件〔指84143011-3014及84143090所列机器的其他零件〕 14
208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84146000机器零件〕 14
209 8417801000 炼焦炉 14
210 8417803000 水泥回转窑 14
211 8417901000 海绵铁回转窑的零件 14
212 8417902000 炼焦炉的零件 14
213 8421393001 摩托车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 14
214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4
215 8452109100 其他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 14
216 8452109900 其他家用型缝纫机 14
217 8452211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 14
218 8452219000 非家用自动缝纫机 14
219 8452290000 其他非自动缝纫机〔家用型除外〕 14
220 8452300000 缝纫机针 14
221 8452400000 缝纫机专用特制家具及其零件〔包括缝纫机的底座和罩盖〕 14
222 8452901100 家用缝纫机用旋梭 14
223 8452901900 家用缝纫机用其他零件〔旋梭除外〕 14
224 8452909100 非家用缝纫机用旋梭 14
225 8452909900 非家用缝纫机用其他零件〔旋梭除外〕 14
226 8461201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牛头刨床 14
227 8461202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插床 14
228 8461300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拉床 14
229 8467110000 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包括旋转冲击式的〕 14
230 84671900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14
231 8467210000 手提式电动钻 14
232 8467221000 手提式电动链锯 14
233 8467229000 其他手提式电锯 14
234 8467291000 手提式电动砂磨工具 14
235 8467292000 手提式电刨 14
236 8467299000 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 14
237 8467810000 手提式液压或其他动力链锯〔电动和风动的除外〕 14
238 8467890000 其他手提式液压或其他动力工具〔电动和风动的除外〕 14
239 8467919000 子目846781的链锯用的零件 14
240 8467920000 风动的工具零件 14
241 8467999000 其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零件 14
242 8472902200 办公室用订书机 14
243 8474900000 编号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14
244 8481809000 未列名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 14
245 8481901000 阀门用零件〔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 14
246 8481909000 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的零件〔用于管道、锅炉、罐、桶或类似品的〕 14
247 8514909000 工业用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等零件〔指编号8514所列货品的零件〕 14
248 8515110000 钎焊机器及装置用烙铁及焊枪 14
249 8515190000 其他钎焊机器及装置 14
250 8536610000 电压≤1000伏的灯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4
251 85366900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4
252 8538109000 编号8537货品用的其他盘,板等〔未装有开关装置〕 14
253 8538900000 编号8535,8536,8537装置的零件〔专用于或主要用于〕 14
254 8544421900 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4
255 85444229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指额定电压超过80伏,但不超过1000伏〕 14
256 8544491900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4
257 8544492900 1000伏≥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4
258 860711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的驾驶转向架〔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4
259 8607120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非驾驶转向架〔包括铁道及电车道其他车辆用的〕 14
260 8609001000 20英尺的集装箱 14
261 8609002000 40英尺的集装箱 14
262 8609003000 45、48、53英尺的集装箱 14
263 8609009000 其他集装箱〔包括运输液体的集装箱〕 14
264 8701100000 手扶拖拉机 13
265 87013000101 按13%征税的农用履带式拖拉机 13
266 87013000901 按13%征税的农用履带式牵引车 13
267 87019011011 按13%征税的农用功率大于150马力的轮式拖拉机 13
268 8701901190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轮式拖拉机 13
269 8701901901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功率大于150马力的拖拉机 13
270 8701901990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拖拉机 13
271 87019090001 按13%征税的农用其他牵引车 13
272 8703101100 全地形车 14
273 8703101900 高尔夫球车及其他类似车 14
274 8703109000 其他,雪地行走专用车 14
275 8708293000 机动车辆用车窗玻璃升降器 14
276 8709111000 电动的短距离牵引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包括火车站台上用的电动牵引车〕 14
277 8709119000 电动的其他短距离运货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 14
278 8709191000 非电动的短距离牵引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包括火车站台上用非电动牵引车〕 14
279 8709199000 非电动的其他短距离运货车〔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 14
280 8709900000 短距离运货车、站台牵引车用零件 14
281 8711100010 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14
282 87111000901 不征消费税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3 87111000902 征消费税的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4 87112010001 不征消费税的50<排量≤1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5 87112010002 征消费税的50<排量≤1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86 87112020001 不征消费税的100<排量≤125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7 87112020002 征消费税的100<排量≤125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88 87112030001 不征消费税的125<排量≤1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89 87112030002 征消费税的125<排量≤1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0 87112040001 不征消费税的150<排量≤2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1 87112040002 征消费税的150<排量≤2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2 87112050001 不征消费税的200<排量≤2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3 87112050002 征消费税的200<排量≤2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4 87113010001 不征消费税的250<排量≤4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5 87113010002 征消费税的250<排量≤4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6 87113020001 不征消费税的400<排量≤5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7 87113020002 征消费税的400<排量≤5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298 87114000001 不征消费税的500<排量≤8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299 87114000002 征消费税的500<排量≤8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 14
300 87115000001 不征消费税的800毫升<排量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301 87115000002 征消费税的800毫升<排量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302 8711901010 电动自行车 14
303 87119010901 不征消费税的其他电动及电动助力的摩托车及边车 14
304 87119010902 征消费税的其他电动及电动助力的摩托车及边车 14
305 87119090011 不征消费税的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6AB〕 14
306 87119090012 征消费税的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6AB〕 14
307 8711909002 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6AB〕 14
308 8711909009 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4
309 8711909090 装有其他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及边车 14
310 8712002000 竞赛型自行车 14
311 8712003000 山地自行车 14
312 8712004100 16、18、20英寸越野自行车 14
313 8712004900 其他越野自行车〔包括运货三轮车〕 14
314 8712008110 12-16英寸的未列名自行车 14
315 8712008190 11英寸及以下的未列名自行车 14
316 8712008900 其他未列名自行车 14
317 8712009000 其他非机动脚踏车 14
318 8713100000 非机械驱动的残疾人用车 14
319 8713900000 其他机动残疾人用车 14
320 8714110000 摩托车及机动脚踏两用车用鞍座 14
321 8714190001 星型轮及碟刹件 14
322 8714190010 摩托车架 14
323 8714190090 摩托车其他零件、附件〔包括机动脚踏两用车的零件、附件〕 14
324 8714200000 残疾人车辆用零件、附件 14
325 8714910000 非机动脚踏车车架、轮叉及其零件 14
326 8714920000 非机动脚踏车轮圈及辐条 14
327 8714931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轮毂〔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 14
328 8714932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飞轮〔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 14
329 8714939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链轮〔倒轮制动毂及毂闸除外〕 14
330 8714940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倒轮制动鼓及鼓闸〕 14
331 8714950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鞍座 14
332 8714961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脚蹬及其零件〔包括零件〕 14
333 8714962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曲柄链轮及零件〔包括零件〕 14
334 8714990000 非机动脚踏车等的其他零件、附件 14
335 8715000000 婴孩车及其零件 14
336 871610000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14
337 87162000001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13
338 87162000002 按17%征税的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14
339 871631100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14
340 871631900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14
341 871639100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14
342 871639900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14
343 8716400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14
344 8716800000 其他未列名非机械驱动车辆 14
345 8716900000 挂车、半挂车及非机动车用零件 14
346 89019090001 其他非铁制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14
347 89020090001 非机动捕鱼船 13
348 8903100000 充气的娱乐或运动用快艇〔包括充气的划艇及轻舟〕 14
349 8903910001 8米<长度<90米的机动帆船〔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 14
350 8903910090 其他帆船〔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 14
351 8903920001 8米<长度<90米的汽艇〔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14
352 8903920090 其他汽艇〔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 14
353 8903990001 8米<长度<90米的娱乐或运动用其他机动船舶或快艇〔包括划艇及轻舟〕 14
354 8903990090 娱乐或运动用其他船舶或快艇〔包括划艇及轻舟〕 14
355 8907100000 充气筏 14
356 8907900010 含植物性材料的浮动结构体〔例如:筏、柜、潜水箱、浮筒及航标〕 14
357 8907900090 其他浮动结构体〔例如:筏、柜、潜水箱、浮筒及航标〕 14
358 890800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14
359 9001100001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 14
360 9001100009 其他光导纤维〔但编号8544的货品除外〕 14
361 9001100090 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但编号8544的货品除外〕 14
362 9001200000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14
363 9001300000 隐形眼镜片 14
364 9001401000 玻璃制变色镜片 14
365 9001409100 玻璃制太阳镜片 14
366 9001409900 玻璃制其他眼镜片〔变色镜片、太阳镜片除外〕 14
367 9001501000 非玻璃材料制变色镜片 14
368 9001509100 非玻璃材料制太阳镜片 14
369 9001509900 非玻璃材料制其他眼镜片〔变色镜片、太阳镜片除外〕 14
370 9001901000 彩色滤光片 14
371 9001909001 光通信用微光组件的光学元件〔波长800-1700nm薄膜滤光片,自聚焦透镜,法拉第旋转片〕 14
372 9001909002 微型镜片〔激光视盘机激光收发装置用〕 14
373 9001909003 背投电视机显示屏〔包括非涅耳透镜屏幕、双透镜屏幕和保护屏〕 14
374 9001909004 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包括导光板、反射板、扩散片、增亮片〕 14
375 9001909090 编号9001未列名的其他光学元件〔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元件除外〕 14
376 9002111000 特殊用途照相机用物镜〔指编号90061000-90063000所列的照相机〕 14
377 9002112000 缩微阅读机用物镜 14
378 9002113100 单反相机镜头 14
379 9002113900 其他相机用镜头(单反相机除外) 14
380 9002119001 彩色液晶投影机的镜头及镜头组件 14
381 9002119090 其他照相机,投影仪等用物镜〔包括照片放大机用物镜〕 14
382 9002191000 摄影机或放映机用物镜 14
383 9002199001 摄录一体机的镜头 14
384 9002199090 编号9002未列名的其他物镜 14
385 9002201000 照相机用滤色镜 14
386 9002209000 其他光学仪器或装置滤色镜 14
387 9002901000 照相机用未列名光学元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 14
388 9002909010 抗辐射镜头〔能抗5×104戈瑞(硅)以上辐射而又不会降低使用质量〕 14
389 9002909090 其他光学仪器用未列名光学元件〔但物镜,滤色镜除外〕 14
390 9003110000 塑料制眼镜架 14
391 9003190090 其他非塑料材料制眼镜架 14
392 9003900000 眼镜架零件 14
393 9004100000 太阳镜 14
394 9004901000 变色镜 14
395 9004909000 其他眼镜〔但太阳镜,变色镜除外〕 14
396 9005100000 双筒望远镜 14
397 9005809000 其他光学望远镜〔包括单筒望远镜〕 14
398 9005901000 天文望远镜及其他天文仪器用零件〔包括座架〕 14
399 9005909000 其他望远镜零件、附件〔包括座架〕 14
400 9006101000 电子分色机 14
401 9006109000 其他制版照相机 14
402 9006300000 特种用途的照相机〔主要是指水下、航空测量或体内器管检查等用;法庭或犯罪学用的比较照相机〕 14
403 9006400000 一次成相照相机 14
404 90065100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35mm〕 14
405 9006521000 缩微照相机,使用缩微胶卷、胶片或其他缩微品〔使用胶片宽度<35mm〕 14
406 90065290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14
407 90065300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mm〕 14
408 9006591000 激光照相排版设备〔使用胶片宽>35mm〕 14
409 9006599010 分幅相机〔记录速率超过每秒225000帧〕 14
410 9006599020 电子(或电子快门)分幅相机〔帧曝光时间为51纳秒或更短〕 14
411 9006599030 条纹相机〔书写速度超过每微秒0. 5mm〕 14
412 9006599040 电子条纹相机〔时间分辨率为51纳秒或更小〕 14
413 900659909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 14
414 9006610000 放电式(电子式)闪光灯装置 14
415 9006691000 闪光灯泡 14
416 9006699000 其他照相闪光灯装置 14
417 9006911000 特种用途照相机的零件、附件〔指编号90061000-90063000所列的照相机的〕 14
418 9006912000 一次成像照相机的零件、附件 14
419 9006919100 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 14
420 9006919200 其他照相机的快门组件〔特种像机和一次成像像机用除外〕 14
421 9006919900 其他照相机的其他零件、附件〔特种像机和一次成像像机用除外〕 14
422 9006990000 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的零件 14
423 9007110000 胶片宽<16mm的摄影机〔包括双8mm的〕 14
424 9007191000 胶片宽度≥16mm的高速电影摄影机 14
425 9007199000 胶片宽≥16mm的其他电影摄影机 14
426 9007201000 数字式放映机 14
427 9007209000 其他放映机 14
428 9007910000 电影摄影机用零件、附件 14
429 9007920000 电影放映机用零件、附件 14
430 9008100000 幻灯机 14
431 9008200000 缩微阅读机〔不论是否可以进行复制〕 14
432 9008301000 正射投影仪〔不包括幻灯机〕 14
433 9008309000 其他影像投影仪 14
434 9008400000 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14
435 9008901000 缩微阅读机的零件、附件 14
436 9008902000 照片放大机及缩片机的零件、附件 14
437 9008909000 其他影像投影仪的零件、附件 14
438 9010101000 电影用胶卷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还包括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 14
439 9010102000 特种照相胶卷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还包括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 14
440 9010109100 彩色胶卷用自动显影及设备 14
441 9010109900 其他胶卷的自动显影装置及设备〔还包括成卷感光纸的自动显影装置〕 14
442 9010501000 负片显示器 14
443 9010502100 电影用的洗印装置 14
444 9010502200 特种照相用的洗印装置 14
445 9010502900 其他照相用的洗印装置 14
446 9010600000 银幕及其他投影屏幕 14
447 9010901000 电影洗印用洗印装置的零件、附件 14
448 9010902000 特种照相洗印用装置的零件、附件 14
449 9010909000 其他洗印用装置的零件、附件 14
450 9011200000 缩微照相等用的其他显微镜〔还包括显微摄影及显微投影用〕 14
451 9011800000 其他显微镜 14
452 9011900000 复式光学显微镜的零件、附件 14
453 9012100000 非光学显微镜及衍射设备 14
454 9012900000 非光学显微镜及衍射设备的零件 14
455 9013100000 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望远镜〔包括潜望镜式望远镜及作为机器或器具部件的望远镜〕 14
456 9013801000 放大镜 14
457 9013802000 光学门眼 14
458 9013809000 其他装置,仪器及器具〔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4
459 9017100000 绘图台及绘图机,不论是否自动 14
460 9017200000 其他绘图、划线或数学计算器具 14
461 9017300000 千分尺、卡尺及量规 14
462 9017800000 其他手用测量长度的器具〔仅指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4
463 9017900000 绘图计算器具等仪器的零件、附件〔编号9017所列仪器及器具的零件、附件〕 14
464 9021100000 矫形或骨折用器具〔但不包括人造关节〕 14
465 9021210000 假牙 14
466 9021290000 假牙固定件 14
467 9021310000 人造关节 14
468 9021390000 其他人造的人体部分 14
469 9021400000 助听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14
470 9021500000 心脏起搏器,不包括零件、附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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