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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爆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1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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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爆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民爆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223号


各省(区、市)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精神,总结“十一五”期间民爆规划的实施进展,就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是保证民爆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提高民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在各级民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民爆企业千方百计加大技术进步力度,有力地提升了产业结构的层次,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当前,民爆行业仍处在结构升级、重组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级民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引导和推动,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行业产能优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为掌握目前在建项目的实施情况,现决定对“十一五”期间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未建成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请各省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并按照要求填报,有关填报的内容见附件。对批准时间已超过两年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需另附相关批准文件和未开工说明材料,对已开工项目应填报开工时间、计划工期等内容。
  三、按照行业产能动态调整的政策和要求,鼓励在保证国民经济重点建设内容的同时,按照市场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重组愿望推动民爆产能在各省区域内优化调整,或跨地区转移,以有效缓解个别区域对民爆产品供求紧张的局面。
  四、各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严肃认真的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如实填报汇总表,对违反管理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实将严加处理有关责任单位。
  请各省(区、市)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审核工作,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11月底前报我司(联系人:于磊,电话:68205388,传真:66012539)。
  附:已批未建成民爆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5/001e3741a2cc0e4b0e5101.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商资字[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7年,全国商务系统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开拓进取,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取得了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较好成绩。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吸收外商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对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7年吸收外商投资情况



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呈现出结构优化、质量提高、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注重研发和节能环保,外商投资社会效益显著。全年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88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35亿美元,同比增长15%。其中:全国非金融领域(不含银行、保险、证券)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7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8亿美元,同比增长14%。呈现出以下特点:



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吸收外商投资所占比重上升。非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按WTO部门分类)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势强劲,增幅为57.14%,占全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资的41%,比2006年上升11个百分点。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下降4.6%,占全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资的55%,所占比重下降3个百分点;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超过四成属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资金技术密集行业;部分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较快,其中:专用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13亿美元,同比增长22.79%,通用设备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1.52亿美元,同比增长10.01%。



中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快速增长。“万商西进”工程实施一年多来,中部和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分别增长37%和60%,远高于东部地区10%的增长速度,分别占全国非金融领域实际使用外资的7%和5%,其中,西部地区达到近年来最高的增幅。中西部在全国吸收外资中所占的比重均提高了1个百分点。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良好。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现价)达125036.94亿元,同比增长24.4%,占全国工业产值(现价)的30.9%。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2549.28亿美元,同比增长21.08%,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7.7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6955.2亿美元,同比增长23.36%,占全国出口的57.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874.32亿美元,同比增长15.95%,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6.67%;机电产品出口5084亿美元,同比增长24.81%,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72.5%。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数超过4200万人。



二、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形势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大起大落;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国内市场需求日益旺盛;新修订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有利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继续保持一定规模。与此同时,通胀和贸易不平衡的压力增大,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日益明显;相关政策调整对外商投资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尚不明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能环保、土地等资源的集约利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对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仍将保持增长,但全球经济增势放缓,不确定因素增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先进技术转移加快,国际产业转移趋向高端,服务外包蓬勃发展,跨国并购更加活跃;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不断深入,投资便利化程度总体上提高。美国次贷危机仍在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国际石油和粮食价格不断走高,美元持续贬值,发展中国家担心国际游资将带来泡沫经济风险,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加剧,国际投资规模继续稳步上升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对2008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总体有利,但也将带来一定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外商投资发展方式,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应对新形势,实现科学发展。



三、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外资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配合宏观调控,妥善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继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吸收外商投资的国际竞争力,保持吸收外资的稳定增长,实现利用外资又好又快发展。



四、2008年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工作



(一) 贯彻十七大精神,继续扩大对外开放。



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和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经验和成就,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吸收外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研究提出新形势下扩大开放和做好吸收外资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二) 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吸收外资发展方式。



吸收外资工作要更加注重节能减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自主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科学发展观引导外商投资。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外商投资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东部地区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率先转变外商投资发展方式,处理好吸收外资与环境保护、资源集约利用、产业升级、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利用好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机遇,全面提升参与全球分工和竞争的层次;中西部地区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努力提高承接能力,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



(三) 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



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继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我国转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机构开展原始创新,提高知识产权本地化比例。通过产业和财税政策引导,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工艺和技术水平,推动技术、产品的自主升级,实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引导本地配套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加强集成创新。



(四) 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



继续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全面落实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培训中心的共建协议,完善相关认定标准以及财税、金融政策,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企业资质认证、国际市场开拓、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将全球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结合国际产业转移趋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状况,继续引导外资投向商务服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服务业,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区域间投资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万商西进”工程,做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和实施工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长三角、珠三角建立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在中西部地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推动建立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城市间产业转移对口合作机制。东部地区要把产业转移与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布局结合起来,主动帮助和引导成本较高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为发展高层次、高质量的产业腾出空间和资源。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优势,主动加强与东部地区的对口衔接,同时,要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六)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拓展吸收外资渠道。



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支持国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引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外商通过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监测体系和审查机制,对外资并购加以有效监管。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减排潜力大的企业与国际投资者开展合作,获得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资金投入。



(七)积极构建和谐开发区,充分发挥产业聚集和示范带动作用。



尽快出台《国家级开发区条例》,坚持国家级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体制优势。完善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推动东中西部开发区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跨区域互利合作,深化东部与中西部开发区合作交流机制,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在开放型经济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八)继续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吸收外资的国际竞争力。



国内外环境对我国保持吸引国际投资的竞争优势带来较大挑战。为此,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制度,帮助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信心,不断吸引新企业落户和老企业增资扩股,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改进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九)改进投资促进方式,推进投资便利化。



切实纠正招商引资中竞相攀比优惠政策、层层下达分解指标的做法,加快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完善多层次投资促进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型、专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利用政府间投资促进机构的作用,拓展与我主要外资来源国在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外商投资评价体系,大力倡导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试论共同侵权的责任问题

钱贵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即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共同侵权”。关于狭义的共同侵权(以下称之为共同侵权),其成立要件包括:(1)须加害人有数人。(2)共同行为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故各行为人均须有故意过失,其行为均须不法,均须有责任能力,其行为与损害间均须有因果关系。[1](3)发生同一损害赔偿。如数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损害结果,则构成单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中心观念,其所以异于一般侵权行为者,亦即在此。[2](4)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关联性。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3]即对“共同”二字的理解不同,方产生“主观说”和“客观说”。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4]依据德国法院之判例及权威学说,该句中的“共同”是指“共同的故意(vorsaetzliches Zuzammenwirken)”,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5]
  关于共同关联性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观说。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主观说在我国发展为两个分支的观点:①意思联络说。意思联络是共同加害行为的必要要件。并且认为,意思联络仅包括共同故意,而不包括共同过失。有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如包含共同过失行为,必然混淆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差异。因为其认为“共同过失”是指“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而这种过失往往产生单独侵权行为。[6]②共同过错说。持共同过错说的学者认为,只要“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系,或者有共同过失,即具有共同过错。”[7]支持此种观点的原因有:加害人之间有意思联络而致其加害的程度较重;有意思联络者即承担侵权责,使得某些对侵害起间接作用的侵权人亦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根据客观说,行为人只对直接结果承担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8]:“正是基于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一个整体,它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与行为的共同性。也正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错才使共同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了道德上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素来以共同过错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标志。”[9]同时,共同加害人中有无行为能力人的,不免除其他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客观说。在我国台湾,过去实务上采取所谓主观共同关联性(即意思联络),但自“司法院”例变字1号后,则兼采客观共同关联性(即行为共同关联)。[10]在近晚的德国和日本判例中,有些法官开始确认虽然数个加害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也可依若干情形而承担连带责任。[11]持此观点的理由主要有: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刑罚上的共同正犯并不相同。刑事责任以犯意为中心观念,在民事责任,则以损害填补为目的。[12]以主观为要件,意在以行为人违反伦理性的行为为制裁对象。近代私法侵权行为致损害赔偿制度,既已被害人之损害赔偿为重,则不能不并列客观共同关联性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发生要件。[13]亦有学者认为,主观说不包含共同过失,这与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相违背。[14]
  第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折衷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①共同过错与客观行为相折衷。主观上,均有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行为均是损害发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亦有一些学者认为,共同加害行为包含主观共同过错,亦包含主观上无关联,但是行为在一事件中紧密结合,造成不可分割后果的行为。[15]②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相折衷。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包含两种情形:第一,共同故意,即两人以上互相通谋实施侵权行为…第二,损害结果的共同客观且不可分。…”可见,折衷说将两种主观说分别和客观说相结合,将共同侵权的范围扩大了。但是笔者认为,对一个事物的判断,不应该有两个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不能够既有主观的标准,又有客观的标准。如果真如折衷说所言,共同故意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那势必可以将共同侵权再进行区分,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则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定义又有何意义,这样不是对一个概念进行定义,而是对两个概念进行定义。王泽鉴先生亦说“二者法律构造不同,难作同一的说明。兹分就其规范意旨及成立要件,加以说明。”[16]所以,本人认为折衷说不可取。
  将主观说与客观说进行比较,主观说更加合理。第一:主观说建立在意思联络基础上,一侵权人因与他人有协助通谋,故应该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任。并不违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而客观说缺乏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第二,根据主观说,受害人只要对侵权人间有在意思联络负证明责任,而根据客观说,当事人要对侵权人构成要件一一证明,对被害人来说未免苛刻。在主观说中,本人认为共同过错说更加合理。首先,共同过失不是张新宝教说所说的“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这种对共同过失的理解,会将单独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例如:在打猎的甲乙,因过失在射杀动物时误伤丙。一人打中腿而一人打中胳膊,为单独侵权。其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行为是存在的。例如,甲乙两人在山上共用一根棍子抬重物,都觉得棍子足够粗,于是抬而走之,但棍子不堪重负而断裂,伤及行人。在社会分工协作日益发达的现在,诸多工作需要两人以上合作才能够完成。合作的数人因存在共同的过失,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报着侥幸或者过分自信的心理状态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构成共同侵权的“共同”,是指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参考文献:
  [1]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国立编译馆1985年版,第79页。
  [2]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国立编译馆1985年版,第79页。
  [3] 孙森焱:《民法债篇总论》,三民书局经销 1997年版,第201页。
  [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9页。
  [5] Palandt, Bürgeiliches Gesetzbuch,55.Aufl.,1996,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ünchen, 992;Esser,Schuldrecht, Ⅱ,1969,S.446f.; Larenz,Schuldrecht, Ⅱ,1968,S.406f. 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0页。
  [6] 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7]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页。
  [8] 郑玉波著 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篇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43页。
  [9]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9页。
  [10] 林诚二:《民法债篇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63 页。
[11]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12]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国立编译馆出版 第79页。
  [13] 孙森焱:《民法债篇总论》,三民书局 1997年版,第202页。
  [14] 邓大榜:《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初探》,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15] 叶军:《对共同侵权行为再思考》,载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51页。
  [16] 王泽鉴:《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载 黄有松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9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