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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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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基金收支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政府性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和民间基金。
(一)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养路费(拖拉机、摩托车)、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彩票公益金主要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
  (四)民间基金主要包括:教育基金、慈善创始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希望工程捐款等。
  第三条 基金收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实行分类管理,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依据法定职责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基金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基金征收部门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当年度10月前分别按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分管副市长初审后,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基金年度总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市人大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会统筹建立的各类社保基金的收支预算经市社保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并报上级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收支预算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备市财政局。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的预算管理比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及时进行数据统计。
  
第二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彩票公益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开设专户,并向市财政局报备,实行与市财政局定期对帐制度。
  第十条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在银行开设收入过渡户。按规定需开设收入过渡户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定期与市财政局对账并做好分户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免征政府偿债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的利息收入统一缴入国库,其他各类基金的利息收入分别计入各项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征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一)政府性基金由征收单位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通过银行缴入市非税财政专户,并严格实行票款同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月汇总缴入国库。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开设《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并按票款同步原则通过银行直接汇缴至市财政专户。
  (三)彩票公益金开设《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按票款同步原则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征收部门设立基金支出专户(政府性基金除外),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基金支出专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市财政对基金支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基金征管部门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月报。
  (一)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由基金征收单位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归口的业务处室审批后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拨付。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支出,属财政专户管理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于每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征收部门的支出专户。属非财政专户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严格审拨程序,资金拨付实行内部联审联签制度。
  
第三节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征收部门要及时编制基金决算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纳入部门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基金决算编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或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促基金征管部门及时编制并上交基金预决算报表和基金收支月报表,与基金征收部门对账核实收、支、存情况,并按规定审拨资金和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民间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间基金应当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收、支预算(包括募得资产总额、拟开展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民间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在银行开设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按规定填制相应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并将所收款项按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缴存到财政备案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民间基金的支出由征收单位编制基金项目使用方案报基金会审定。单位填制用款计划表,属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会审批后,由财政对口业务处室(机构)拨付。非财政专户管理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年末终了,财务决算情况应当进行年报审计,基金会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年度工作检查,并将年检后的工作报告在上级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和在指定的场所内公示(包括基金使用项目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活动及主要资助者的评价意见,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和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召开主要捐赠人大会报告相关情况,接受捐赠人的查询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金征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年报,市财政局应建立基金分类数据库,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支出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社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基金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对各基金征管单位的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实行年度综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4年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发挥户外广告传播信息、扩大流通、指导消费、美化环境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除利用报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通过邮局邮寄广告宣传品,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外,凡利用户外的场地、空间、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张贴广告,均须遵守《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在特定地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工商经营者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或者交通工具设置、张贴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须经当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设置、张贴。
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或者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拆迁部门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因其他情况需要变动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与广告内容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园林绿化。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画面应当清晰、美观,用字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九条 户外广告场地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不高于该项广告营业额5%的标准收取,纳入行政性收费管理,专款用于市政设施的维修、建设。户外广告建筑物、交通工具占用费,由建筑物、交通工具产权单位按不高于该项广告营业额7%的标准收取。户外公益广告免收场地
费和建筑物、交通工具占用费。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经济损失。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经营者有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经济损失”。
删去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
2、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1月12日

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定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定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施行。
近年来,我市相继建成了一批环线、放射线,新拓宽一批道路,使城市道路系统日臻完善,城市交通“挤、卡、堵”问题得到缓解,交通运量、运速有所提高,城市规划逐步实现。但是,由于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违章建设、私搭乱占、任意侵占规划控制用地的
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破坏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成果,并且给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对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确保新建和拓宽城市主要道路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强化对沿线重点地区的建设管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管理细则》、《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道路的沿线:(一)环线,包括内环线、中环线、外环线;(二)各条放射线,包括京津公路、普济河道、金钟河路、卫国道、津塘公路、大沽南路、解放南路、红旗南路、复康路、西青道等;(三)新拓宽道路,包括气象台路、友谊路、滨水道、紫金山路
、黑牛城道、建昌道、新开路、华兴街、华昌街、黄河道、机场路、常州道等;(四)新拓宽公路,包括津塘公路、津围公路、京津公路;(五)今后新拓宽、新建、新修的市内主次干道和重要公路。
第三条 沿道路两侧划定如下范围为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一)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一百三十三米,外侧五百六十七米范围内。
(二)内环线、中环线、放射线及新拓宽、新建、新修的主次干道、重要公路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1987城规字第597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地区按规划进行控制。对违章活动的管理,要责任层层落实,杜绝违章建设的发生。各区、县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接受市规划局、土地局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统一集中到市,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统一受理审批和报批。
外环线以外拓宽公路两侧重点地区控制范围内,各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及设计方案,应根据市批准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后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施工执照,
并按市规定的权限办理征地、地籍手续。
非本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局、土地局办理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事宜。
市规划局、土地局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与项目所在郊区、县互通信息,请郊区、县参加审查。
重点地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建设。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沿道路两侧现有自然村的建设必须按照市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郊区、县辖区范围的其他自然村建设,必须经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按规划审批。其中,外环线内的自然村的沿路建设项目,由所在郊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市区内的自然
村建设,由所在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处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 重点地区范围内原则上一律不准搭建临时棚、亭、摊、点及其他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站管理用房、必要的服务网点以及施工用临时设施等,也必须经所在市区、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处(办公室)同意并报规划局审查后,方准建设。
第七条 规划道路红线以内架设、埋设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局、土地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 道路两侧规划确定为绿化用地的绿化带、绿化地段,有条件的要尽快建成,近期无条件建成的要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绿地性质。内环、中环、外环的绿化要按市批准的规划实施。其他道路(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的宽度为:内环到中环之间
路段原则按五米掌握;中环到外环之间路段原则按二十米控制掌握。沿街单位的院内有条件的一般要临街留出十米绿化用地(从围墙外边线算起)。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非本规定指定的审批部门越权拨地、发照以及在施工时随意修改或扩大基地面积的建设均属违章。
违章占地者必须无条件迁腾。违章建筑者一律无条件拆除,并按《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从严处理。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未到指定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越权审批的由越权审批单位负责。
第十条 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违章建设项目,银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不得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任何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现场必须依据建设施工执照的要求,拆除核准拆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临建等,清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未领取验收合格证的工程,建设银行不予进行工程结算,有关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二条 承担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设计、施工。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设计、施工。否则,一经查出,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设计执照和施工经营执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道 路 红 线 宽 度 明 细 表

(单位:米)
环 线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内环线 50 南开三马路—曲埠道
40 其余路段
中环线 64 卫国道—金钟河大街(红星路)
50 津坝公路—京津公路(勤俭道)
50 其余路段
外环线 50 全线

放 射 线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备注
京津公路 60 永定新河桥—南口路
宜白道 50 南口路—外环
金钟河大街 50 中环—外环
卫国道 40 中环—外环
张贵庄路 50 中环—外环
津塘公路 50 内环—外环
大沽南路 50 中环—外环
解放南路 44 大沽南路—陈塘支线
40 陈塘支线—外环
津盐公路 40 中环—外环
红旗南路
延长线 40 中环—外环
复康路 50 中环—外环
铁东路 40 中环—外环
西青道 50 中环—外环
丁字沽三号路 40 中环—外环
芥园西道 40 中环—外环
气象台路 30 紫金山路—营口西道
友谊路 40 中环—黑牛城道
宾水道 40 紫金山路—友谊路
30 友谊路—青少年活动中心
紫金山路 30 津盐路—外环
建昌道 30 中环—外环
黑牛城道 50 红旗路延长线—大沽南路
常州道 20 中环—泰兴路

公 路
路 名 规划宽 起讫点
津塘公路 60 外环—塘沽区(黑猪河)
津围公路 60 外环—围场
京津公路 60 外环—河西务
机场路 50 外环—机场
津港公路 60 外环—新港



198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