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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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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6〕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主要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并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制订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 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 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六条 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 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课题,根据项目和课题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和课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课题,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条 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 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 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六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 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九条 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六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科技部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2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30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我们制定了《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试点首先在部分地区或中心城市进行,由劳动部统一组织。1997年试点范围由北京、深圳、成都3个城市扩大到包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湖南、山西、吉林在内的十个地区。试点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试点方案。在试点初期,应将工资指导线办法与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等办法并行。随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各试点地区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完善试点办法。
其他地区暂不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但要在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的同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工资指导线办法的研究探索工作。
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附:1.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数学模型
2.“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指导线水平

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试点地区城镇各类企业。
三、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
(二)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三)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四、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工资指导线水平的测算方法参见附件)。
五、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简析;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
(二)工资指导线意见
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
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
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一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企业的要求
试点地区所有企业,应根据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分配。各企业应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中央驻地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六、劳动部负责对各试点地区的工资指导线进行审核和提出意见,并对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部当年全国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工资指导线,送劳动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颁布,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所属各地不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
七、工资指导线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及时调控。

附件1: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数学模型 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方法之一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需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方面的支持。本模型将计量经济学方法和对有关的经济、社会方面的定性分析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意图,测算合理的工资增长率,以指导工资的适度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一、模型相关变量的选择
在影响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各有关因素中,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对工资增长影响最为直接,可将其作为工资增长模型中的解释变量。考虑到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阶段和模型对变量样本数量的要求,可选择本区间为最近十年,如1986--1996年。
二、数学模型的建立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用回归分析方法,确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之间的定量关系。将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作为解释变量,用线性回归方法初步建立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数学模型:
W=a×L+b×P+c式中:W——全部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即工资指导线水平基准线测算值L——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P——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a,b——系数
用线性规划方法求出a,b两个系数及常数c,建立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的线性回归议程。
应对回归议程进行统计检验,即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和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
三、对模型的修正
上述模型只是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对工资增长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描述。但这种描述远远不够,因为:首先,影响工资增长的因素较多,诸如就业状况、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在模型中未体现出来。其次,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特别是收入分配政策对工资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工资指导线是政府调控工资增长的一种宏观办法,它有别于一般的经济预测分析,必须体现国家对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意图。因此,有必要对模型进行修正。
1.设修正值d,修正后的模型为:
W=a×L+b×P+c+d
d=d1+d2+d3+d4+d5
d1——宏观经济形势修正值
d2——人工成本水平修正值
d3——就业状况修正值
d4——工资水平修正值
d5——其他
d为修正值,其取值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就业状况、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而定。对某一地区(1)国家经济形势或本地区经济形势吃紧,要求宏观调控从紧时,d1值为--1%—0;(2)本地区人工成本水平最近两年持续上升,d2值为--1%—0;(3)最近两年本地区失业率持续上升,d3值为--1%—0;(4)本地区工资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0%,d4值为0—2%;(5)其他。
2.实行物价部分补偿原则,对模型中P值进行修正,并给予模型约束条件。修正后的模型为:
W=a×L+b×P′+c+d
P′=P×β
约束条件:WS<L
WS为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
β——物价调节系数
约束条件表明,一般情况下,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这一原则必须坚持。只有这样工资的增长才可能有利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促进就业这三大社会经济目标,或至少不会对其产生负效应。从中长期看尤其如此。
β根据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P分段确定。
--------------------------------------------------------------------------------
| | 调节系数 |
|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P | |
| | β |
|----------------------------------------------|----------------------------|
| 0<P≤8% | 1 |
|----------------------------------------------|----------------------------|
| 8%<P≤15% | 0.8 |
|----------------------------------------------|----------------------------|
| 15%<P≤20% | 0.6 |
|----------------------------------------------|----------------------------|
| P>20% | 0.4 |
--------------------------------------------------------------------------------

附件2:“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指导线水平 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方法之二
“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指导线水平,是运用统计学的原理,依据“两低于”原则,在测算出的年度工资最低增长率(Wi)和最高增长率(Wj:“两低于”中的低线)之间选取工资合理增长区间接一种方法。一般取中位值(W中)作为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取Wj或上四分位值(W上)作为上线,取下四分位值(W下)与上四分位值之间的幅度作为工资合理增长区间。
测算公式为:
W中=(Wj--Wi)×0.5+Wi
W下=(Wj--Wi)×0.25+Wi
W上=(Wj--Wi)×0.75+Wi(其中:i=1,2j=3,4,5,6)W1=P--1W2=〔A×(1+W1)×R〕/T--1W3=(1+L)×P--1W4=〔A×(1+W3)×R〕/T--1W5=(1+G)×P--1W6=T×(1+W5)/R/A--1
当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经济增长率较高时,要对年度工资最低、最高增长率用系数(α、β、γ)进行调整。调整公式是:
W1=P×β+γ
W3=L×α+P×β+γ
W5=G×α+P×β+γ
其中:
W1:年度职工货币平均工资最低增长率
W2: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最低增长率
W3:按L计算的年度职工货币平均工资最高增长率
W4:按L计算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最高增长率
W5:按G计算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最高增长率
W6:按G计算的年度职工货币平均工资最高增长率
P: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A:上一年职工货币平均工资
R:年度职工平均人数
L:年度劳动生产率增长率
G: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T: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
α根据年度劳动生产率增长率或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不同水平,分段确定:
|--------------------------------------------------------------------------------
| 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 |
| | α
| P |
|--------------------------------------------|----------------------------------
| 0<L≤10% | 1.0
|--------------------------------------------|----------------------------------
| 10%<L≤15% | 0.8
|--------------------------------------------|----------------------------------
| 15%<L≤20% | 0.6
|--------------------------------------------|----------------------------------
| L>20% | 0.4
|--------------------------------------------------------------------------------β根据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不同分段确定:
|--------------------------------------------------------------------------------
| 年度劳动生产率增长率L |
| | β
| (或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
|--------------------------------------------|----------------------------------
| 0<P≤8% | 1.0
|--------------------------------------------|----------------------------------
| 8%<P≤15% | 0.8
|--------------------------------------------|----------------------------------
| 15%<P≤20% | 0.6
|--------------------------------------------|----------------------------------
| P>20% | 0.4
γ由上一年工资的综合经济效益决定。计算公式为:
3----------
/ P1
γ=/ ---------- --1 γ∈〔--0.03,0.03〕
√ P2×P3
报告期工资财政收入率
P1=--------------------
基期工资财政收入率
工资财政收入率=财政收入/工资总额×100%
报告期工资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例
P2=----------------------------------
基期工资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例
工资总额
工资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例=----------------
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P3=报告期失业率/基期失业率



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它商业银行:
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
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三、对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其估价业务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
签署。
各有关银行要建立健全抵押贷款制度,培训和配置必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做好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工作。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设置专门的处室,具体负责本银行系统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积极协助
各有关银行,共同做好银行系统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四、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杜绝利用房地产评估工作为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99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