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自、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制订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细则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主要依据、评价机构、评价内容、基本程序以及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等。
1.2 本细则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基本原则和目的
2.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客观、科学、公正的安全评价原则。
2.2 通过认真查找、辩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客观、科学地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的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
3 主要依据
3.1 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c)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d)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e)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
f)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
g)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h) 《重大危险源辩识》(GB 18218);
i) 其它适用于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3.2 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或者被评价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
4 评价机构
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评价资质,并对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5 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
a)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综合情况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对其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审核;
b)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仓库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评价,主要对其库区选址、库房布局、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
c)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仓库的每个单元(库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主要对其每一个库房的建筑结构、防护屏障、定员定量、消防、防雷与防静电、电气设施、储存运输等进行检查;
d)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项目进行检查。
6 基本程序
6.1 前期准备 。
6.1.1 被评价单位提出安全评价申请或委托书。
6.1.2 被评价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
6.1.3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条件证明;
b) 单位的基本情况;
c) 库区平面布置图及其周边关系位置图,库房土建图及安全设施目录;
d) 经营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e)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f)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g)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h)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 储存仓库基本情况和配送服务能力证明;
j) 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k) 库房消防设施和设备清单;
l) 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6.1.4 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由评价机构根据评价需要确定。
6.2 资料审核。
6.2.1 安全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得到良好执行。资料审核主要内容见附表1。
6.2.2 安全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被评价单位,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6.3 现场评价。
6.3.1 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6.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a) 对仓库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见附表2;
b) 对每个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见附表3及3-1。
6.4 对被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
6.5 根据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严重程度。
6.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a)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b)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6.7 评价机构将发现问题、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通知被评价单位。
6.8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给出总体结论。
6.8.1 确定评价结论意见的原则:
a) 附表1、附表2、附表3-1中所列的审核和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条件;
b) 附表1、附表2、附表3-1中所列的审核和检查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条件;
c)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实际增加的其他审核和检查项目,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给出结论,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d) 对审核和检查项目中不合格项目,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评价机构评价认定,能达到安全要求的,视为符合安全条件。
6.8.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 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 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 评价单元/库房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 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6.8.3 评价结论为下列2种:
a) 符合安全条件;
b) 不符合安全条件。
6.9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报告正文内容一般应包括:
a) 概述;
b) 评价目的和原则;
c) 评价依据和范围;
d) 企业基本情况;
e) 库区平面布置图和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
f)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与分析;
g) 重大危险源的辩识与定量评价;
h) 资料审核情况;
i) 现场审查情况;
j) 评价单元的划分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k) 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l) 整改复查情况;
m) 评价结论。
6.10 安全评价报告交付。
由评价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或被评价单位完成整改情况,将安全评价报告交付被评价单位。
7 报告的格式和要求
7.1 报告的格式。
报告的格式一般为:
a) 封面、封底(格式参见附录A 略);
b)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c)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B 略);
d) 目录;
e) 编制说明;
f) 正文;
g) 附件。
7.2 报告的要求。
7.2.1 评价报告要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明确、对策措施可行。
7.2.2 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附表:1、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仓库总体布局现场检查表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评价单元/库房现场检查表
3-1、评价单元/库房现场检查表
附录A、B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4〕8号关于印发《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市财政部门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收入应收尽收,全额上交财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市审计、物价、税务、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进行监督。
第七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内部财务监督,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负责。
第二章 收入分配
第八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索道收入是依赖泰山取得的资源性收入,所有权归市政府,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实行“收入全额上缴,政府定额调控加比例递增,其余全部返还”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以2002年收入为基数,参照2001—2003年的支出情况,核定中心运转成本和政府调控数额。2004年政府调控数额4001万元,每年递增2%,其余收入全额返还中心,用于中心正常运营经费和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因政府提价因素增加的收入部分,90%上缴市财政,10%返还中心。返还部分用于职工奖励或经费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每年的索道票收入计划,以上年收入为基础,综合考虑增长因素和票价变动因素后编制;支出计划根据收入计划扣除政府集中调控数额后核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心”的支出计划,按月拨付经费。“中心”要确保索道正常运行和索道日常维修维护支出。
第四章 财会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二)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四)会计工作交接程序必须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帐证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依法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必须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
(三)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改错误方法等,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盖章,做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帐及时,文字规范,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薄;
(五)严禁帐外设帐行为;
(六)帐证、帐帐、帐实必须相符;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单位手工记帐的凭证、会计帐薄、报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六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时,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市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并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时,必须经过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帐户管理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部门同意,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可以在银行开设经费收支帐户,其经费收支帐户,可本着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则,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
第十八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下属各科室及收费站点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经费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统管,其收取的票款应直接通过“票款分离”办法,当日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要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将索道票等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违反财政帐户管理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和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及时更换开户银行。
第六章 财政收支核算
第二十条 索道运营中心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日清日结,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费支出要按国家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按月计算依法缴纳。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索道更新改造资金需要,对三条索道及附属设备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应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市财政专户索道收入中提取,并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加强对原债权、债务以及对外投资的管理,加大债权回收力度,回收的债权要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照中心提报的还款计划,拨付中心归还债务,其余专户储存,用于以后年度索道更新改造资金。中心要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投资收益足额收取并上缴财政。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建立“收入旬报、月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收入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旬次日、每月5日前。
第二十六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并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会计人员签章。
第二十七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并切实搞好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接待叙手工艺学院一名工艺美术人员、一名教具制作人员来华考察手工艺生产技艺和教学仪器制作,为期两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可能互换有关艺术教育、普通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体育和学生保健、幼儿园、学校文娱活动的出版物、规章及其两国教育机构出版的研究文章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各类教育各教学阶段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第四条 双方每年互换七个留学生奖学金名额,有关留学生的招收录取、专业确定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本执行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的互换工作,由两国官方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有关部门为高教部)同意,奖学金生选学的专业均不得改变。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互换图书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三至五名高教负责人及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为期两周,考察高等教育体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互换少先队组织出版的文化杂志和期刊。
第九条 中方同意叙方每年派五名自费生来华学习现代汉语、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和中国历史等专业。
第十条 鼓励双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人的电影代表团参加两国举办的电影节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国戏剧艺术某一专业的一名教授及一名随行翻译赴叙高等戏剧学院任教。期限、费用待遇及食宿等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在戏剧研究方面互换出版物、剧本(英文或法文译本)及视听作品。
第十四条 中方研究接待数名阿拉伯音乐学院学生考察并交流音乐经验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一个艺术团参加国际艺术节并进行演出。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交流戏剧、音乐及民间艺术方面的研究和经验。
第十七条 叙方在华举办造型及雕刻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展期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中方在叙举办中国艺术展,并派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艺术专业人员互访,了解两国艺术活动的发展。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化遗产的图书、宣传册及期刊并互派一名手稿专家考察对方的手稿及其保护方法。接待方为其提供其选定的手稿的影印件并为来访专家配备其国语或英、法语译员及制定访问日程。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流在电影活动诸方面取得的经验并互换出版物、期刊。
第二十二条 中方根据可能向叙《造型艺术生活》杂志提供介绍中国艺术活动的艺术研究文章。
第二十三条 中方接待阿萨德图书馆的一名负责人,对中国国家图书馆进行考察,为期二至三周。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
三、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执行两国签订的体育执行计划。
四、费用
第二十六条 派遣国负担人员、代表团及艺术团的往返旅费。接待国负担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其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抵承展国首都及由其运回的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宣传、提供展厅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五、总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不排除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有关文化与艺术交流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写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金树 伊萨姆·哈亚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