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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入户盗窃犯罪的立法完善/卢芬

时间:2024-07-07 00:2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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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户盗窃犯罪案件高居我国刑事案件之首,其比一般的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主观恶性更严重,严重威胁着人们家庭生活的和谐与安宁。然而,刑法修正案(八)仅将入户盗窃等行为方式作为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因此,笔者认为应给予入户盗窃犯罪比一般盗窃犯罪更为严厉的处罚。

  一、“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

  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私密性特征的住宅或者住所。其应当具备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户”应当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前述司法解释将这种封闭性规定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这便将住所与面对不特定人开放的营业性场所区别了开来,将后者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第二,“户”应当具有家庭性。家庭一般是指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者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独立的盗窃罪类型,其规范目的即在于维护“家庭”这一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法益。因此,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与家庭生活相联系。这就使“户”具有了与户内人员紧密相连的人身属性,将“户”从单独的场所、物的概念,深深打上了人的烙印,成为了特定人的人身的外延性利益。

  第三,“户”应当具有生活性。这可以理解为“户”的延展性特征。所谓生活性,通常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居住成员间具有比较固定亲属关系;二是居住的成员以“户”为纽带而共同生存和发展。生活性体现了“户”的功能属性,使“户”成为家庭成员生存繁衍、共同居住休憩的场所。“户”的这种生活性特征也成为区分户内户外人员的一个标准。

  第四,户应当就有私密性。正如前文所述,“户”是用于特定的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居住、休息、生活的特定场所。许多关系个人的私密性生活行为都要在户内进行。而且“户”对于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许多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以及生活方式是不应当随意让户外之人所获悉的。这就决定了“户”对于家庭成员而言就有了私密性。

  因此,入户盗窃中的“入户”就是以基于实施犯罪的意图,非法侵入他人用于家庭生活的、具有相对封闭性、私密性的个人住宅或者住所的行为。

  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独立的盗窃类型,具有重要意义。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形式予以规定,取消数额的限制,降低入罪门槛,对于遏制入户盗窃行为将起到重要作用,这将提高入户盗窃的犯罪成本,有效打击利用盗窃罪的数额限定和次数限制等缺陷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对“入户盗窃”者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入户盗窃行为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独立形式,能够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充分保护应当保护的个人利益,切实保障公民以住宅为延伸的人身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便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入户盗窃”的犯罪行为。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完善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三、入户盗窃立法规定的不足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侵犯财产的案件比例最高、比重最大,而在财产犯罪案件中,入户盗窃案件所占的比重一直高居首位。入户盗窃案件的高发率,严重扰乱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降低人们对政府这一公权力威信的信赖。加上入户盗窃还极容易引发其他犯罪,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所以,笔者认为入户盗窃行为比一般的盗窃行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然而,我国原盗窃罪的立法规定并未对入户盗窃行为做出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依据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对入户盗窃行为进行定性评价和处罚。忽视了“入户”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降低了比一般盗窃行为更具危害性的入户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应将二者区别对待,罚当其罪,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等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但是这些行为方式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并不是加重处罚情节或者转化罪名的情节。像在抢劫罪中,入户抢劫则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在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节。笔者认为,将入户盗窃等行为方式列为一般处罚情节,难免就降低了它的打击力度。实质上,入户盗窃既遂依然是按照一般盗窃行为的既遂标准定罪处罚的。我们都知道,入户盗窃多是团伙犯罪,并伴随着事先踩点、撬锁、翻墙、砸窗等恶劣的行为,另外,行为人在被发现的时候往往挺而走险,转化为抢劫等人身危险性更大的行为,严重威胁着人们家庭生活的和谐与安宁,所以,笔者认为刑(八)中对入户盗窃的立法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立法对入户盗窃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鉴于它比一般的盗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笔者建议,应给予其更为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四、入户盗窃的立法完善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它涉及到对公民生杀予夺,这一特殊性,使其公正性成了刑法的首要价值。而立法公正又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一前提。刑事立法所确立的公正是一般的公正,是一种普适的公正。这种一般公正的确立就要求做到立法平等、立法公平、立法正当。通过平等、公平、正当的立法所确立的一般公正,它的实现还需要达到立法及时、立法协调、立法民主。立法及时就要求我们根据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时的废止、修改或制定刑法规范。法理上,法具有两种相互否定的性质:确定与公平。法律的威严要求它具有确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丧失了法的公正性;而法的公平性则要求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必然要变更。可以说确定性是公平性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并非立而不动。因为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发展变化的,这是由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变动所决定的。随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为了更好的保护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生活,立法也应作出及时的反应,方可保证法的一般公正的实现。对于入户盗窃犯罪而言,在现行刑法颁布之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人们财富的积累相对较少,其户内财产一般也比较廉价。同时,房屋的建造也相对简陋,防御功能也较差,加之社会文明程度不高,人们欠缺对户内权利的重视。所以,对于行为人入户盗窃所造成的危害就等同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处理,也并无不当。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飞速发展,人们财富的迅速积累,财产犯罪尤其是入户盗窃犯罪的猛增,入户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凸显。人们己经越来越重视“户”对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庇护作用,并将“户”视为其赖以生存、安身立命、抵御灾害的最后屏障。行为人入户盗窃犯罪对人们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与心理上的打击也往往重于一般的盗窃行为。为了保证法所确立的一般公正的实现,必须做到立法及时。

  笔者认为,鉴于入户盗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危险性,入户盗窃的立法规定仍有完善的必要。故建议将 “入户盗窃”、作为“其它较重情节”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对入户盗窃犯罪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定刑,真正实现罚当其罪。

  “入户盗窃”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给予坚决打击的决心,但鉴于对入户盗窃中“户”的概念模糊理解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使现实中个别“入户盗窃”的罪责刑不统一,量刑问题出现了偏差,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对立法的不足必须予以完善,应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加重处罚情节。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产品税。

第二条 产品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 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税目税率表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前款规定计算纳税。

工业企业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销售,依率纳税。

第四条 生产应税农、 林、 牧、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第五条 进口产品的纳税人, 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 根据其数量,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委托加工的产品, 委托方为工业企业的, 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

第七条 减税、免税:

一、 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 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 免税;已经缴纳产品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

二、 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

三、 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四、 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五、 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 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 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六、 其他产品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经限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 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条 缴纳产品税的期限,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

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工业品部分
┌─────────────────────────────────────┐
┃ 类 别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说 明 ┃
├──────┻─────────┻─────────┻───┻──────┤
┃一、烟类 ┃1.卷烟:甲级卷烟┃ ┃ 60 ┃ ┃
┃ ┃ 乙级卷烟┃ ┃ 60 ┃ ┃
┃ ┃ 丙级卷烟┃ ┃ 56 ┃ ┃
│ │ 丁级卷烟│ │ 50 │ │
┃ ┃ 戊级卷烟┃ ┃ 32 ┃ ┃
┃ ┃2.雪茄烟 ┃ ┃ 47 ┃ ┃
┃ ┃3.烟丝 ┃ 包括:斗烟、 ┃ 35 ┃ ┃
┃ ┃ ┃莫合烟。 ┃ ┃ ┃
┃二、酒类 ┃4.白酒:粮食酒 ┃ ┃ 50 ┃ 企业把自制┃
┃ ┃ 薯类酒 ┃ ┃ 40 ┃的白酒、黄酒┃
┃ ┃ 糠麸酒 ┃ ┃ 28 ┃用于本企业连┃
┃ ┃ 其他原料酒┃ 包括:代用品酒。┃ 15 ┃续生产的,应┃
┃ ┃5.黄酒 ┃ ┃ 50 ┃当在移送使用┃
┃ ┃6.土甜酒 ┃ ┃ 38 ┃时按照规定的┃
┃ ┃7.啤酒 ┃ ┃ 40 ┃税率征税。 ┃
┃ ┃8.复制酒 ┃ 包括:泡制酒、 ┃ 30 ┃ ┃
┃ ┃ ┃配制酒、兑制酒、 ┃ ┃ ┃
┃ ┃ ┃滋补酒。 ┃ ┃ ┃
┃ ┃9.果木酒 ┃ ┃ 15 ┃ ┃
┃ ┃10.汽酒 ┃ ┃ 15 ┃ ┃
┃ ┃11.药酒 ┃ ┃ 13 ┃经省、自治 ┃
┃ ┃ ┃ ┃ ┃区、直辖市卫┃
┃ ┃ ┃ ┃ ┃生部门批准,┃
┃ ┃ ┃ ┃ ┃并在成品药酒┃
┃ ┃ ┃ ┃ ┃商标上印有批┃
┃ ┃ ┃ ┃ ┃准文号,由医┃
┃ ┃ ┃ ┃ ┃药部门经营 ┃
┃ ┃ ┃ ┃ ┃的。 ┃
┃三、食品饲料┃12.酒精 ┃ ┃ 10 ┃ ┃
┃ 类 ┃13.蔗糖: ┃ ┃ ┃ 企业把自制┃
┃ ┃ 机制蔗糖 ┃ ┃ 22 ┃的蔗糖用于本┃
┃ ┃ 土制蔗糖 ┃ ┃ 10 ┃企业连续生产┃
┃ ┃14.甜菜糖 ┃ ┃ 5 ┃的,应当在移┃
┃ ┃15.淀粉糖 ┃ 包括:高粱糖、 ┃ 15 ┃送使用时按照┃
┃ ┃ ┃饴糖、麦芽糖、液体┃ ┃规定的税率征┃
┃ ┃ ┃葡萄糖、糊精、果葡┃ ┃税。 ┃
┃ ┃ ┃糖浆等。 ┃ ┃ ┃
┃ ┃16.加工糖 ┃ 指购进已税糖制成┃ 5 ┃ ┃
┃ ┃ ┃的冰糖、方糖、绵白┃ ┃ ┃
┃ ┃ ┃糖等。 ┃ ┃ ┃
┃ ┃17.麦粉 ┃ ┃ 5 ┃ ┃
┃ ┃18.奶粉、炼乳 ┃ ┃ 5 ┃ ┃
┃ ┃19.味精 ┃ ┃ 13 ┃ ┃
┃ ┃20.奶油 ┃ ┃ 5 ┃ ┃
┃ ┃21.罐头食品 ┃ ┃ 5 ┃ ┃
┃ ┃22.汽水 ┃ 包括:可口可乐。┃ 10 ┃ ┃
┃ ┃23.其他液体饮料┃ 包括:浓缩果子 ┃ 10 ┃ ┃
┃ ┃ ┃汁、果子汁、果子 ┃ ┃ ┃
┃ ┃ ┃露、矿泉水等。 ┃ ┃ ┃
┃ ┃24.固体饮料 ┃ 包括:水果晶、 ┃ 5 ┃ ┃
┃ ┃ ┃麦乳精、可可粉、 ┃ ┃ ┃
┃ ┃ ┃咖啡等。 ┃ ┃ ┃
┃ ┃25.糖果、糕点 ┃ ┃ 5 ┃ ┃
┃ ┃26.果脯、果酱 ┃ ┃ 5 ┃ ┃
┃ ┃27.其他食品 ┃ ┃ 5 ┃ ┃
┃四、纺织品类┃28.化学纤维: ┃ ┃ ┃ ┃
┃ ┃ 化学短纤维 ┃ ┃ 5 ┃ ┃
┃ ┃ 人造纤维长丝 ┃ ┃ 15 ┃ ┃
┃ ┃ 合成纤维长丝 ┃ ┃ 10 ┃ ┃
┃ ┃29.棉纱: ┃ (1)棉混纺纱 ┃ ┃ 企业把自制┃
┃ ┃ 纯棉纱、棉混纺┃系指:棉与涤纶以外┃ ┃的棉纱用于本┃
┃ ┃ 纱(1)18支┃的其他棉型化纤或中┃ 4 ┃企业连续生产┃
┃ ┃ 以下的(含18┃长化纤混纺纱。 ┃ ┃的,应当在移┃
┃ ┃ 支) ┃ (2)棉型涤纶纱┃ 7 ┃送使用时按照┃
┃ ┃ 19支-28支┃包括:棉型纯涤纶 ┃ 10 ┃规定的税率征┃
┃ ┃ 29支-59支┃纱、中长纯涤纶纱、┃ 13 ┃税。 ┃
┃ ┃ 60支以上的 ┃棉型或中长涤纶与棉┃ ┃ ┃
┃ ┃ (含60支) ┃混纺纱、棉型涤纶或┃ ┃ ┃
┃ ┃ 棉型涤纶纱(2)┃中长涤纶与其他棉型┃ 13 ┃ ┃
┃ ┃ 其他棉型化纤纱 ┃或中长化纤混纺纱。┃ ┃ ┃
┃ ┃ (3) ┃ (3)其他棉型化┃ 9 ┃ ┃
┃ ┃ ┃纤纱包括:其他棉型┃ ┃ ┃
┃ ┃ ┃纯化纤纱、其他中长┃ ┃ ┃
┃ ┃ ┃纯化纤纱。 ┃ ┃ ┃
┃ ┃30.棉坯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3 ┃ 企业把自制┃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的棉坯布、棉┃
┃ ┃ ┃坯布。 ┃ ┃色织布、棉印┃
┃ ┃31.棉色织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5 ┃染布用于本企┃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业连续生产 ┃
┃ ┃ ┃色织布。 ┃ ┃的,应当在移┃
┃ ┃32.棉印染布 ┃ 指用按照棉纱征税┃ 8 ┃送使用时按照┃
┃ ┃ ┃的各种纱生产的机织┃ ┃规定的税率征┃
┃ ┃ ┃印染布 ┃ ┃税。 ┃
┃ ┃33.土布 ┃ ┃ 12 ┃ ┃
┃ ┃34.毛条 ┃ ┃ 5 ┃ ┃
┃ ┃35.毛纱、毛线 ┃ 包括:纯毛毛纱、┃ 18 ┃ ┃
┃ ┃ ┃毛线,毛与其他纤维┃ ┃ ┃
┃ ┃ ┃混纺纱、线,毛型纯┃ ┃ ┃
┃ ┃ ┃化纤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型或中长化纤┃ ┃ ┃
┃ ┃ ┃混纺纱、线,毛型化┃ ┃ ┃
┃ ┃ ┃纤与棉、麻、丝混纺┃ ┃ ┃
┃ ┃ ┃的纱、线。 ┃ ┃ ┃
┃ ┃36.呢绒 ┃ ┃ 18 ┃ 企业把自制┃
┃ ┃ ┃ ┃ ┃的呢绒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37.毛毯 ┃ 指用各种毛纱织成┃ 18 ┃ ┃
┃ ┃ ┃的毛毯。 ┃ ┃ ┃
┃ ┃38.人造皮毛: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 ┃ ┃ 18 ┃的人造皮毛用┃
┃ ┃ 进毛纱生产的 ┃ ┃ 8 ┃于本企业连续┃
┃ ┃ ┃ ┃ ┃生产的,应当┃
┃ ┃ ┃ ┃ ┃在移送使用时┃
┃ ┃ ┃ ┃ ┃按照规定的税┃
┃ ┃ ┃ ┃ ┃率征税。 ┃
┃ ┃39.其他毛纺织 ┃ ┃ ┃ 企业把自制┃
┃ ┃ 品: ┃ ┃ ┃的其他毛纺织┃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18 ┃品用于本企业┃
┃ ┃ 毛纱生产的 ┃ ┃ 8 ┃连续生产的,┃
┃ ┃ ┃ ┃ ┃应当在移送使┃
┃ ┃ ┃ ┃ ┃用时按照规定┃
┃ ┃ ┃ ┃ ┃的税率征税。┃
┃ ┃40.蚕丝 ┃ 包括:绢丝、 ┃ 10 ┃ ┃
┃ ┃ ┃抽丝、丝棉。 ┃ ┃ ┃
┃ ┃41.绸缎: ┃ ┃ ┃ 企业把自制┃
┃ ┃ 自产丝连续生产┃ ┃ 15 ┃的绸缎、其他┃
┃ ┃ 的绸缎 ┃ ┃ ┃机织丝织品用┃
┃ ┃ 购进丝生产的绸┃ ┃ 5 ┃于本企业连续┃
┃ ┃ 缎坯、色织绸缎┃ ┃ ┃生产的,应当┃
┃ ┃ 购进丝生产的印┃ ┃ 8 ┃在移送使用时┃
┃ ┃ 染绸缎 ┃ ┃ ┃按照规定的税┃
┃ ┃42.其他机织丝 ┃ ┃ ┃率征税。 ┃
┃ ┃ 织品: ┃ ┃ ┃ ┃
┃ ┃ 自产丝连续生产的┃ ┃ 15 ┃ ┃
┃ ┃ 购进丝生产的本色┃ ┃ 5 ┃ ┃
┃ ┃ 织品、色织品 ┃ ┃ ┃ ┃
┃ ┃ 购进丝生产的印染┃ ┃ 8 ┃ ┃
┃ ┃ 织品 ┃ ┃ ┃ ┃
┃ ┃43.纯麻纱 ┃ ┃ 18 ┃ ┃
┃ ┃44.麻混纺纱: ┃ ┃ ┃ 企业把自制┃
┃ ┃ 麻与棉型涤纶 ┃ ┃ 13 ┃的麻混纺纱用┃
┃ ┃ 混纺纱 ┃ ┃ ┃于本企业连续┃
┃ ┃ 麻与其他棉型化纤┃ ┃ 9 ┃生产的,应当┃
┃ ┃ 混纺纱 ┃ ┃ ┃在移送使用时┃
│ │ 麻棉纱 │ │ │ │
┃ ┃ 18支以下的 ┃ ┃ 4 ┃按照规定的税┃
┃ ┃ (含18支) ┃ ┃ ┃率征税。 ┃
┃ ┃ 19支-28支┃ ┃ 7 ┃ ┃
┃ ┃ 29支-59支┃ ┃ 10 ┃ ┃
┃ ┃ 60支以上的 ┃ ┃ 13 ┃ ┃
┃ ┃ (含60支) ┃ ┃ ┃ ┃
┃ ┃45.纯麻布: ┃ ┃ ┃ 企业把自制┃
┃ ┃ 连续生产的购进 ┃ ┃ 18 ┃的纯麻布、麻┃
┃ ┃ 麻纱生产的 ┃ ┃ 10 ┃混纺布用于本┃
┃ ┃ ┃ ┃ ┃企业连续生产┃
┃ ┃ ┃ ┃ ┃的,应当在移┃
┃ ┃ ┃ ┃ ┃送使用时按照┃
┃ ┃ ┃ ┃ ┃规定的税率征┃
┃ ┃ ┃ ┃ ┃税。 ┃
┃ ┃46.麻混纺布: ┃ ┃ ┃ ┃
┃ ┃ 麻混纺坯布 ┃ ┃ 3 ┃ ┃
┃ ┃ 麻混纺色织布 ┃ ┃ 5 ┃ ┃
┃ ┃ 麻混纺印染布 ┃ ┃ 8 ┃ ┃
┃ ┃47.手工生产的 ┃ ┃ 5 ┃ ┃
┃ ┃ 夏布 ┃ ┃ ┃ ┃
┃ ┃48.麻袋 ┃ 包括:麻袋布、 ┃ 10 ┃ ┃
┃ ┃ ┃ 麻袋线。 ┃ ┃ ┃
┃ ┃49.棉针织面料 ┃ ┃ ┃ 企业把自制┃
┃ ┃ 布、麻混纺针织面┃ ┃ ┃的各种针织面┃
┃ ┃ 料布; ┃ ┃ ┃料用于本企业┃
┃ ┃ 坯布 ┃ ┃ 3 ┃连续生产的,┃
┃ ┃ 色织布 ┃ ┃ 5 ┃应当在移送使┃
┃ ┃ 印染布 ┃ ┃ 8 ┃用时按照规定┃
┃ ┃50.毛、纯麻、 ┃ ┃ ┃的税率征税。┃
┃ ┃ 丝针织面料: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购┃ ┃ 15 ┃ ┃
┃ ┃ 毛纱、纯麻纱、丝┃ ┃ 8 ┃ ┃
┃ ┃ 生产的 ┃ ┃ ┃ ┃
┃ ┃51.针织筒子布、┃ ┃ ┃ ┃
┃ ┃ 汗布及其他针织 ┃ ┃ ┃ ┃
┃ ┃ 品: ┃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 ┃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2.纺织复制品:┃ ┃ ┃ ┃
┃ ┃ 棉纱、麻混纺纱 ┃ ┃ 8 ┃ ┃
┃ ┃ 生产的 ┃ ┃ ┃ ┃
┃ ┃ 自产毛纱生产的 ┃ ┃ 18 ┃ ┃
┃ ┃ 自产纯麻纱生产的┃ ┃ 18 ┃ ┃
┃ ┃ 自产丝生产的外 ┃ ┃ 15 ┃ ┃
┃ ┃ 购毛纱、纯麻纱、┃ ┃ 8 ┃ ┃
┃ ┃ 丝生产的 ┃ ┃ ┃ ┃
┃ ┃53.地毯 ┃ ┃ 5 ┃ ┃
┃ ┃ ┃ ┃ ┃ ┃
┃五、皮革、皮┃54.牛皮革 ┃ ┃ 10 ┃ 企业把自产┃
┃毛、毛制品类┃55.其他皮革 ┃ ┃ 10 ┃的牛皮革和其┃
┃ ┃56.猪皮革 ┃ ┃ 5 ┃他皮革用于本┃
┃57.合成革、人 ┃ ┃ 5 ┃企业连续生产┃
┃ 造革 ┃ ┃ ┃的,在移送加┃
┃ ┃58.皮革制品 ┃ ┃ 5 ┃工时应当按照┃
┃ ┃59.车马挽具 ┃ ┃ 5 ┃规定的税率征┃
┃ ┃60.皮张、皮统 ┃ ┃ 12 ┃税。 ┃
┃ ┃61.马鬃、马尾、┃ ┃ 5 ┃ 系指经过加┃
┃ ┃ 猪鬃 ┃ ┃ ┃工整理后的产┃
┃ ┃ ┃ ┃ ┃品。 ┃
┃ ┃ ┃ ┃ ┃ ┃
┃ ┃62.羽毛 ┃ 包括:羽绒。 ┃ 5 ┃ 系指经过加┃
┃ ┃ ┃ ┃ ┃工整理后的产┃
┃ ┃63.毡制品 ┃ 包括:毡呢、毡 ┃ 15 ┃品。 ┃
┃ ┃ ┃毯、毡衣、毡帽、 ┃ ┃ ┃
┃ ┃ ┃毡鞋、毡靴、毡袜、┃ ┃ ┃
┃ ┃ ┃呢帽、呢帽坯。 ┃ ┃ ┃
┃六、服装、 ┃64.服装 ┃ ┃ 5 ┃ ┃
┃鞋、帽类 ┃65.帽 ┃ ┃ 5 ┃ ┃
┃ ┃66.鞋 ┃ ┃ 5 ┃ ┃
┃七、纸类 ┃67.普通纸 ┃ ┃ 10 ┃ ┃
┃ ┃68.新闻纸 ┃ ┃ 5 ┃ ┃
┃ ┃69.卷烟纸 ┃ ┃ 20 ┃ ┃
┃ ┃70.记录纸 ┃ ┃ 15 ┃ ┃
┃ ┃71.特种纸 ┃ 包括:金、银、 ┃ 10 ┃ ┃
┃ ┃ ┃铜、铝、锡制成的 ┃ ┃ ┃
┃ ┃ ┃纸。 ┃ ┃ ┃
┃ ┃72.普通玻璃纸 ┃ ┃ 20 ┃ ┃
┃ ┃73.卫生纸 ┃ ┃ 5 ┃ ┃
┃ ┃74.复制纸 ┃ 包括:涂层纸、 ┃ 10 ┃ ┃
┃ ┃ ┃上胶纸、层压纸、铜┃ ┃ ┃
┃ ┃ ┃板纸、绉纹纸、卷绉┃ ┃ ┃
┃ ┃ ┃纸、晒图纸、蜡光 ┃ ┃ ┃
┃ ┃ ┃纸、防潮纸、瓷花 ┃ ┃ ┃
┃ ┃ ┃纸、印相纸、放大 ┃ ┃ ┃
┃ ┃ ┃纸、复写纸、蜡纸、┃ ┃ ┃
┃ ┃ ┃涂塑纸、复合玻璃 ┃ ┃ ┃
┃ ┃ ┃纸、花壁纸。 ┃ ┃ ┃
┃ ┃75.土纸 ┃ ┃ 5 ┃ ┃
┃ ┃76.其他加工纸 ┃ 包括:上色纸等。┃ 5 ┃ ┃
┃ ┃77.包装纸板 ┃ ┃ 10 ┃ ┃
┃八、文化用品┃78.印刷品 ┃ ┃ 5 ┃ ┃
┃类 ┃79.自来水金笔、┃ ┃ 25 ┃ ┃
┃ ┃ 铱金笔、圆珠笔 ┃ ┃ ┃ ┃
┃ ┃ 及其零件 ┃ ┃ ┃ ┃
┃ ┃80.铅笔、毛笔 ┃ ┃ 5 ┃ ┃
┃ ┃81.其他笔 ┃ ┃ 5 ┃ ┃
┃ ┃82.乐器 ┃ ┃ 5 ┃ ┃
┃ ┃83.唱片、盒式 ┃ ┃ 5 ┃ ┃
┃ ┃ 录音带 ┃ ┃ ┃ ┃
┃ ┃84.体育用品 ┃ 包括:各种原料 ┃ 5 ┃ ┃
┃ ┃ ┃生产的比赛用球、球┃ ┃ ┃
┃ ┃ ┃类器材、体操器材、┃ ┃ ┃
┃ ┃ ┃举重器材、田径器 ┃ ┃ ┃
┃ ┃ ┃材、水上运动器材、┃ ┃ ┃
┃ ┃ ┃冰雪运动器材、健身┃ ┃ ┃
┃ ┃ ┃器材、射击器材、射┃ ┃ ┃
┃ ┃ ┃箭和击剑器材。 ┃ ┃ ┃
┃ ┃85.儿童玩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专供儿童用的┃ ┃ ┃
┃ ┃ ┃玩具。 ┃ ┃ ┃
┃九、日用机械┃86.自行车零件 ┃ ┃ 16 ┃ ┃
┃和电器类 ┃87.缝纫机零件 ┃ ┃ 12 ┃ ┃
┃ ┃88.电风扇零件 ┃ ┃ 16 ┃ ┃
┃ ┃89.机械手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0.电子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1.怀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2.秒表 ┃ 包括:成套零配 ┃ 40 ┃ ┃
┃ ┃ ┃件、整机芯。 ┃ ┃ ┃
┃ ┃93.机械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4.电子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5.石英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6.其他钟 ┃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件、整机芯。 ┃ ┃ ┃
┃ ┃97.钟表元件 ┃ 包括:游丝、发 ┃ 15 ┃ ┃
┃ ┃ ┃条、防震器、钻石、┃ ┃ ┃
┃ ┃ ┃轴承。 ┃ ┃ ┃
┃ ┃98.照相机 ┃ 包括:摄影机、 ┃ 20 ┃ ┃
┃ ┃ ┃放大机。 ┃ ┃ ┃
┃ ┃99.电冰箱 ┃ ┃ 20 ┃ ┃
┃ ┃100.洗衣机 ┃ 包括:家用机、大┃ 5 ┃ ┃
┃ ┃ ┃型机、脱水机、干 ┃ ┃ ┃
┃ ┃ ┃衣机。 ┃ ┃ ┃
┃ ┃101.空调器 ┃ 包括:室内调湿 ┃ 20 ┃ ┃
┃ ┃ ┃装置、空气清洁 ┃ ┃ ┃
┃ ┃ ┃器等。 ┃ ┃ ┃
┃ ┃102.电热器具 ┃ 包括:电烤炉、 ┃ 5 ┃ ┃
┃ ┃ ┃电饭锅、电炒锅、电┃ ┃ ┃
┃ ┃ ┃炉灶、电水壶、电热┃ ┃ ┃
┃ ┃ ┃水器、电取暖器、电┃ ┃ ┃
┃ ┃ ┃熨斗等。 ┃ ┃ ┃
┃ ┃103.吸尘器 ┃ ┃ 20 ┃ ┃
┃ ┃104.灯泡:灯管┃ 包括:霓虹灯、 ┃ 15 ┃ ┃
┃ ┃ ┃荧光灯。 ┃ ┃ ┃
┃ ┃ 40瓦以下普通白┃ 包括:电珠。 ┃ 5 ┃ ┃
┃ ┃炽灯泡、白炽灯管 ┃ ┃ ┃ ┃
┃ ┃其他灯泡 ┃ ┃ ┃ ┃
┃十、电子产 ┃105.电子计算机┃ 包括:外部设备及┃ 15 ┃ ┃
┃品类 ┃ ┃电子计算器。 ┃ 10 ┃ ┃
┃ ┃106.电视机: ┃ 包括:成套零配 ┃ ┃ ┃
┃ ┃ 黑白电视机 ┃件、整机芯。 ┃ 20 ┃ ┃
┃ ┃ 彩色电视机 ┃ ┃ 20 ┃ ┃
┃ ┃107.电视机专 ┃ 包括:显像管及 ┃ 20 ┃ ┃
┃ ┃ 用件 ┃玻壳、高频头、行 ┃ ┃ ┃
┃ ┃ ┃输出变压器、印刷 ┃ ┃ ┃
┃ ┃ ┃电路板。 ┃ ┃ ┃
┃ ┃108.录象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09.录音机及专┃ 包括:成套零配 ┃ 20 ┃ ┃
┃ ┃ 用零部件 ┃件、整机芯。 ┃ ┃ ┃
┃ ┃110.收音机、扩┃ 包括:半导体、电┃ 5 ┃ ┃
┃ ┃ 音机 ┃子管式收音机、扩音┃ ┃ ┃
┃ ┃ ┃机,收扩唱三用机及┃ ┃ ┃
┃ ┃ ┃音响组合设备。 ┃ ┃ ┃
┃ ┃111.唱机 ┃ ┃ 5 ┃ ┃
┃ ┃112.电话机 ┃ 包括:交换机、对┃ 5 ┃ ┃
┃ ┃ ┃讲机。 ┃ ┃ ┃
┃ ┃113.电子游戏机┃ ┃ 5 ┃ ┃
┃ ┃114.集成电路 ┃ ┃ 5 ┃ ┃
┃ ┃115.其他电子产┃ ┃ 5 ┃ ┃
┃ ┃ 品及电子元器件 ┃ ┃ ┃ ┃
┃十一、日用 ┃116.化妆品 ┃ 包括:香水、香水┃ 40 ┃ ┃
┃化工类 ┃ ┃精、香粉、口红、指┃ ┃ ┃
┃ ┃ ┃甲油、胭脂、眉笔、┃ ┃ ┃
┃ ┃ ┃兰眼油、眼睫毛及 ┃ ┃ ┃
┃ ┃ ┃成套化妆品。 ┃ ┃ ┃
┃ ┃117.护肤护发品┃ 包括:雪花膏、面┃ 30 ┃ ┃
┃ ┃ ┃油、头油、烫发水、┃ ┃ ┃
┃ ┃ ┃发乳、花露水、染发┃ ┃ ┃
┃ ┃ ┃精及各种护肤护发 ┃ ┃ ┃
┃ ┃ ┃品。 ┃ ┃ ┃
┃ ┃118.爽身粉、痱┃ ┃ 12 ┃ ┃
┃ ┃子粉、洗发膏、洗发┃ ┃ ┃ ┃
┃ ┃水、蛤蜊油 ┃ ┃ ┃ ┃
┃ ┃119.香皂 ┃ ┃ 12 ┃ ┃
┃ ┃120.肥皂及皂粉┃ 包括:药皂、透明┃ 5 ┃ ┃
┃ ┃ ┃皂、黑肥皂、液体 ┃ ┃ ┃
┃ ┃ ┃皂。 ┃ ┃ ┃
┃ ┃121.合成洗涤剂┃ 包括:固态、液 ┃ 5 ┃ ┃
┃ ┃ ┃态、膏状。 ┃ ┃ ┃
┃ ┃122.去污粉 ┃ ┃ 5 ┃ ┃
┃ ┃123.牙膏 ┃ 包括:牙粉、 ┃ 18 ┃ ┃
┃ ┃ ┃牙净。 ┃ ┃ ┃
┃ ┃124.火柴 ┃ ┃ 3 ┃ ┃
┃ ┃125.蚊香、卫生┃ ┃ 5 ┃ ┃
┃ ┃香 ┃ ┃ ┃ ┃
┃ ┃126.香料 ┃ 指:合成、半合成┃ 15 ┃ ┃
┃ ┃ ┃香料。 ┃ ┃ ┃
┃ ┃127.香精 ┃ ┃ 15 ┃ ┃
┃ ┃128.糖精 ┃ ┃ 40 ┃ ┃
┃ ┃129.其他日用化┃ 包括:鞋油、鞋 ┃ 12 ┃ ┃
┃ ┃学品 ┃粉、地板蜡等。 ┃ ┃ ┃
┃十二、其他 ┃130.景泰蓝、 ┃ ┃ 5 ┃ ┃
┃工产品类 ┃漆器 ┃ ┃ ┃ ┃
┃ ┃131.首饰 ┃ 包括:金、银、白┃ 5 ┃ ┃
┃ ┃ ┃金、宝石、珍珠、象┃ ┃ ┃
┃ ┃ ┃牙、翡翠、珊瑚、玛┃ ┃ ┃
┃ ┃ ┃瑙等首饰。 ┃ ┃ ┃
┃ ┃132.鞭炮、焰火┃ ┃ 30 ┃ ┃
┃ ┃133.焚化品 ┃ ┃ 55 ┃ ┃
┃ ┃134.动物胶 ┃ 包括:明胶、骨 ┃ 10 ┃ ┃
┃ ┃ ┃胶、皮胶、鱼胶。 ┃ ┃ ┃
┃ ┃135.植物油 ┃ 包括:食用和非食┃ 8 ┃ ┃
┃ ┃ ┃用植物油。 ┃ ┃ ┃
┃ ┃136.电池: ┃ ┃ ┃ ┃
┃ ┃ 干电池 ┃ ┃ 12 ┃ ┃
┃ ┃ 其他电池 ┃ ┃ 12 ┃ ┃
┃ ┃137.家具 ┃ 包括:各种原料生┃ 5 ┃ ┃
┃ ┃ ┃产的床、桌、椅、 ┃ ┃ ┃
┃ ┃ ┃凳、沙发、橱柜、 ┃ ┃ ┃
┃ ┃ ┃架。 ┃ ┃ ┃
┃ ┃138.人造板 ┃包括:胶合板、纤维┃ 3 ┃ ┃
┃ ┃ ┃板、刨花板等。 ┃ ┃ ┃
┃ ┃139.浆粕 ┃ 包括:纺织和造纸┃ 5 ┃ ┃
┃ ┃ ┃用各种浆粕。 ┃ ┃ ┃
┃ ┃140.农用塑料薄┃ ┃ 5 ┃ ┃
┃ ┃膜 ┃ ┃ ┃ ┃
┃ ┃141.泡沫塑料及┃ 不包括:已列举的┃ 5 ┃ ┃
┃ ┃制品 ┃家具、体育用品、 ┃ ┃ ┃
┃ ┃ ┃儿童玩具、鞋。 ┃ ┃ ┃
┃ ┃142.其他塑料制┃ 包括:板、材、 ┃ 5 ┃ ┃
┃ ┃ 品 ┃壳、棒、管、丝、 ┃ ┃ ┃
┃ ┃ ┃带、袋、绳、薄膜、┃ ┃ ┃
┃ ┃ ┃塑料零件、容器及 ┃ ┃ ┃
┃ ┃ ┃日用塑料杂品。 ┃ ┃ ┃
┃ ┃143.化纤编织袋┃ ┃ 5 ┃ ┃
┃ ┃144.拉链 ┃ 包括:各种材料生┃ 15 ┃ ┃
┃ ┃ ┃产的拉链。 ┃ ┃ ┃
┃ ┃145.搪瓷制品 ┃ ┃ 15 ┃ ┃
┃ ┃146.不锈钢器皿┃ 包括:炊、餐、 ┃ 5 ┃ ┃
┃ ┃ ┃盛具。 ┃ ┃ ┃
┃ ┃147.铝制器皿 ┃ 包括:炊、餐、 ┃ 15 ┃ ┃
┃ ┃ ┃盛具。 ┃ ┃ ┃
┃ ┃148.蓄电池 ┃ ┃ 8 ┃ ┃
┃十三、药类 ┃149.中成药 ┃ ┃ 5 ┃ ┃
┃ ┃150.兽药 ┃ ┃ 5 ┃ ┃
┃ ┃151.农药 ┃ ┃ 3 ┃ ┃
┃十四、玻璃 ┃152.玻璃 ┃ 包括:普通、磨 ┃ 10 ┃ ┃
┃制品及玻璃纤┃ ┃砂、带色等建筑用平┃ ┃ ┃
┃维制品类 ┃ ┃板及压延玻璃、玻璃┃ ┃ ┃
┃ ┃ ┃砖、泡沫玻璃、制板┃ ┃ ┃
┃ ┃ ┃玻璃、耐热玻璃等。┃ ┃ ┃
┃ ┃153.工业技术 ┃ 包括:石英、夹 ┃ 25 ┃ ┃
┃ ┃玻璃 ┃层、防弹、钢化、抛┃ ┃ ┃
┃ ┃ ┃光、弯形玻璃等。 ┃ ┃ ┃
┃ ┃154.玻璃制品 ┃ 包括:光学玻璃、┃ 15 ┃ ┃
┃ ┃ ┃玻璃仪器、医疗用玻┃ ┃ ┃
┃ ┃ ┃璃器械及管、棒、 ┃ ┃ ┃
┃ ┃ ┃泡、壳、瓶和其他 ┃ ┃ ┃
┃ ┃ ┃玻璃制品。 ┃ ┃ ┃
┃ ┃155.金属壳保温┃ 包括:保温杯、保┃ 15 ┃ ┃
┃ ┃ 瓶 ┃温容器。 ┃ ┃ ┃
┃ ┃156.其他保温瓶┃ 包括:竹壳、塑料┃ 5 ┃ ┃
┃ ┃ ┃壳及漏孔金属壳保温┃ ┃ ┃
┃ ┃ ┃瓶。 ┃ ┃ ┃
┃ ┃157.保温瓶胆 ┃ 包括:保温杯、瓶┃ 5 ┃ ┃
┃ ┃ ┃和容器的玻璃胆。 ┃ ┃ ┃
┃ ┃158.玻璃纤维原┃ ┃ 5 ┃ ┃
┃ ┃ 料球 ┃ ┃ ┃ ┃
┃ ┃159.玻璃纤维及┃ ┃ 18 ┃ ┃
┃ ┃其制品 ┃ ┃ ┃ ┃
┃十五、橡胶制┃160.轮胎: ┃ 包括:越野车、 ┃ 18 ┃ ┃
┃品类 ┃ 汽车轮胎、垫带 ┃各种专业用车、载重┃ ┃ ┃
┃ ┃ 农用收割机、拖拉┃车、客、货、挂车及┃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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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布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单位机关(以下简称铁路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铁路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铁路单位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避免拖拉积压、互相推诿和粗枝大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四条 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业务部门也要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体现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定期检查,不断改进。对于重要公文,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七条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
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十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人员。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及保密期限。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印发时间,以文件印制的日期为准。
十、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一、“会议纪要”,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通过日期,“主送单位”标注在主题词之下。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 公文格式参照试行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部机关发文的格式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铁路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用铁道部名义行文的种类及其内容划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发布重要的行政法规和其他按规定以部令发布的事项。
二、《铁道部文件》
1、向国务院及其他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2、转发国务院文件。
3、与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印发的重要文件。
4、部署全路性的重大工作,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5、发布铁路行政法规、规章。
6、下达和调整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7、重要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奖惩事项。
8、其他需要发《铁道部文件》的重要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联系工作、商洽问题。
2、转发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批转铁路单位的文件。
3、向部属各单位布置单项工作和临时任务,下达、调整单项任务计划。
4、答复部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5、通报、表彰、奖惩事项。
6、其他需要以铁道部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权限明确须经铁道部履行行政批准手续可由部门办理的事项,报铁道部批准后,以部批局(司)发文形式下发。文中注明“经铁道部批准”或者“经铁道部同意”。
第十八条 用部机关各部门名义行文的有:
一、根据铁道部既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与部属单位及其部门联系工作,商洽问题。
二、与国务院各部、委及其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系工作。
三、在职能范围内,布置、指导本业务系统工作,下达年度工作计划,答复询问,通报情况,介绍经验。
四、转发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十九条 铁路电报是公文的一种形式,在处理紧急公务时使用,其办理方法和格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要大力精简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可以用部门名义行文解决问题的,就不要用单位名义行文;须报单位审批的事项,经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部门下发的文件,一般应当发给下级单位的部门。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二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以及相互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向铁道部行文。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除重大的和另有要求的需报铁道部以外,一般可将文件送部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可以抄送,亦不必抄送铁道部。部机关各部门处理不
了的,由主办部门报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对部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行文,工作需要时可以抄送。部机关各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洽解决,一般不要行文。在机关内部,部门向机关请示汇报工作用“签报”。
第二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五条 同级的铁路单位、部门,上级单位的部门与下一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铁路单位及其部门与同级的政府、党委、军队、人民团体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铁道部机关及其部门与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不能联合行文。
第二十六条 各级铁路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给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八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报纸、专刊、公报、局报上全文刊登的法规规章、决定等,可不再行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铁路单位都要建立收文登记制度。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指定的人员统一拆封、登记。没有经过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应当到文秘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公文,要由办公厅(室)主任审阅后,再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送领导人批示。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需送领导人批示时,应当同时将主要内容告知主管部门。涉及几个部
门的问题,分办时应当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分辨不清主办单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请示领导确定。
第三十四条 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主办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重要的和限时的文件,承办单位如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时间,
应当告知文秘部门,必要时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经办人员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部门领导应当亲自出面;如仍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将各方意见报送主管领导研究决定。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三十七条 草拟公文,要使用规定的稿纸。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亲自起草,或者提出要点,指定专人起草。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当写全。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难懂的专用术语、行话、方言,应当避免使用,必须使用时应当加注释。文内使用简称,除已通用的简称外,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三十八条 公文稿拟出后,要由主办部门领导人认真核阅、修改、签字。核阅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意见是否切实可行,与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重复、脱节,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已经协商一致。
第三十九条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文稿,不得送领导签发。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发送范围是否适当,文字表述、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涂改勾画较乱、字迹难以辨认的,应当退拟稿人抄清。审核时对内容的重要改动,应当与主办部门协商,或提出意见,退拟稿人修改。对涉及有关部门且主办部门经协商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核稿人应当积极组织协调,必要时由办
公部门的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
第四十条 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需注明时间),应当视为同意。
第四十二条 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当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四十四条 缮印的文件,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份数准确。缮印人员如对文稿有疑问,应当与经办单位联系,不得随意处理。铅印、胶印、油印等,只是缮印方式不同,并不表示文件的重要程度。公文必须经过认真校对无误,才能付印发出。校对人应当在文稿上
签名。
第四十五条 用印前,应注意检查原稿是否经过单位领导人签发和办公厅(室)审核,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文组成是否完备,版面是否整洁。对于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规定份数的公文,不予盖章。用印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时间年、月、日4~7个
字。封发时,要对文件进行检查,防止差错。急件、密件要在信封上加盖急、密戳记。
第四十六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或者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八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立卷工作由公文主办单位(部门)负责。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将定稿和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本单位文秘人员。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立卷工作应
当在平时不断进行,避免突击。
第五十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规章,外事等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格式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号
《××××××××》已经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
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一九××年×月×日

主题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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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
--------------------------------------------------------------------
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年×月×日印发


格式二
机密★长期
急件
铁道部文件
铁××〔19××〕××号
关于××××××的通知
××××、××××:
××××××××××××××××××××××××××××××××
×××××××××××××××××××××××。
附件:××××××××××××××
一九××年×月×日

主题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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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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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年×月×日印发



格式三
铁道部文件
铁×〔19××〕××号 签发人:×××
关于××××××的请示
×××:
(上行文的其它格式与下行文一样)

格式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密★长期 铁××〔19××〕××号
急件 关于××××××的批复
××××、××××:
××××××××××××××××××××××××××××××××
×××××××××××××××××××××××。
附件:××××××××××××××
一九××年×月×日

主题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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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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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年×月×日印发



199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