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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6 10:0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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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广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更好地平抑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指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市)政府征收、使用、管理;市、县(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应在纳税申报时一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地税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解缴入库。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和广安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解缴市级金库,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区市县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区市县金库,用于当地价格调控。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或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的价格补贴;

  (二)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三)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四)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和农贸市场建设补贴;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价格调控项目。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式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入库额的4%列入同级财政基金支出预算,用于代征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库、预算执行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而不缴纳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不按审批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管理不善造成价格调节基金损失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省政府针对特定行业或资源性产品征收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相关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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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
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建设、市场布局规划职能。  
  2.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依法核准登
记制。  
  3.逐步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协会。  
  (三)加强的职能  
  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强化市场监管
和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省工
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
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
纪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商标管
理中的侵权、假冒行为。  
  (五)组织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组
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
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
  (九)组织管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
等工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重要文件,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卫、财务、
接待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全系统档案、信息、新
闻、信访、统计、服装装备工作。  
  (二)法规处  
  草拟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宣传培训;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三)财务处  
  研究拟订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预算
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组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下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四)企业登记管理处  
  负责全省外贸企业和依照法规由本局直接登记管辖的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定
注册单位名称,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公告;对所登记企业的经营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企业年检;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本系统
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负责省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和
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应由本
局直接登记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管理工作。  
  (六)市场管理处  
  拟订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开办、交易和服务行为;组织监督、管理各类
市场和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进行专项治理;组织对各类市场
及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的注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文明市场活动。  
  (七)合同管理处  
  研究拟订合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
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监制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
证,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
行为。  
  (八)商标管理处  
  组织对商标和特殊标志的使用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
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印制商标单位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组织查
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审核和批复重大案件和涉外商标案件;指导和监
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驰名
商标的推荐、管理工作。  
  (九)广告管理处  
  办理审批省属广告经营单位,审核、上报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核发广
告经营证照业务和审批全省有关其他广告经营工作;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
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及行业组织的工
作。  
  (十)经济检查处  
  研究拟订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
的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
为;组织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监督、协调本系统
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和措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
益案件;指导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机构的工作。  
  (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  
  研究拟订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措施;负责全省获得进出口
权的私营企业和冠省名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的审查、登记并核发营业
执照;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领导班子、工资、外事、养老保险等
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系统教育培训和发展规划;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和评选表彰
工作。  
  (十四)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
党群、计生、公医、社保等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直属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和在省局登记的企业主办的各类集贸
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汽车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及各类交易所;对市场、
交易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核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维护管辖市场、交易所内的交易秩序;
负责监管省局委托的私营企业。
  经济检查总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走私贩
私、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五、人员编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兼职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直属工商分
局基层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经济检查总队基层行政编
制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其他事项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管理中发
现的经销掺假和商标管理中的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
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
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
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注意
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要切实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市场管、
办分开。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已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法人登记单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注销,然后到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登记。  
  (四)人才招聘广告管理仍按现行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