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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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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3]27号

2003-03-10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全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2003年4月继续开展第1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体现了税收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十六大精神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经济是税收的根本,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互为统一,相互促进。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然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以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深入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200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意义和内涵,进一步拓宽思路、创新形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舆论氛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 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广泛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要深入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税务系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税收工作全局,全面落实“1+3”工作思路的举措。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把宣传十六大精神贯穿到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中去。
(二)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宣传。要着重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意义,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内涵和要求,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宣传依法诚信纳税与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把税收工作与十六大确定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紧密结合,使广大纳税人懂得,只有依法诚信纳税,才能建设美好的小康社会。
(三)加强全面落实“1+3”税收工作思路取得辉煌成就的宣传。要积极利用税收宣传月,大力宣传税收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宣传税务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继续开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要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的宣传。要加强对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的宣传,加强对工作进展、运转情况及作用、成果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在打击偷逃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六)加强为纳税人服务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要广泛宣传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内容和措施,增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主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促进各项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加强开展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七)大力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要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动态,适时组织对加油站和集贸市场两个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纳税人,震慑犯罪分子。
(八)做好“税法百题知识竞赛”的组织工作。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将共同举办“税法百题知识竞赛”,在《中国税务报》和《法制日报》上刊登试题。各地要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参加税法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在公民中普及税法知识。
三、宣传月活动的基本形式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讲求实效,要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巩固传统宣传阵地,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扩大宣传声势。既要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传播面广、形象直观、受众广泛的优势,形成税收宣传的集中声势。要组织编演税收题材的文艺节目、编写税收宣传资料,在集市、学校、机场、车站等繁华公共场所演出、散发;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场所树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开展税收宣传。要在电视台播出税收新闻、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综合文艺节目等,形成税收宣传的声势,扩大影响。积极利用互联网和其他通讯传播方式,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
(二)加强组织协调,为基层创造条件。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信息交流,以适当的形式集中开展各类大型活动,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要通过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题词、致信等形式,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同时,要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媒体的联系沟通,拓宽宣传渠道,为基层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三)以丰富多采的宣传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电子触摸屏、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等方式,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各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要制定专项活动计划,安排专人负责,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形成宣传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取得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带头依法治税,在各级领导中形成学税法、讲税法、严格遵守税法的氛围。
(三)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做好总结。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税收宣传月总结、税收宣传月优秀创新项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3个)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
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3.税收连着你我他,依法纳税为国家
4.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美德
5.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6.爱国爱家从纳税开始
7.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8.认真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9.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
10.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1.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2.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
13.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14.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
15.依法纳税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16.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2004-01-04

教发〔2004〕2号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1

11
30

30

30

30

30

30
14

16

16

9

22

18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100

80

80

100

70

8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3

13
15

15

15

15

15

15
15

16

16

9

22

18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80

60

60

80

50

60


  备注: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10

10

10

10

10
8

9

5

13

11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50

40

50

35

4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5

5

5

5

5
8

9

5

13

11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45

35

45

30

35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本 科
高 职(专 科)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综合、
师范、
民族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工、农、林、
医学院校
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6.5
8
7
10
3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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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加强我市行政监察工作,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市人民政府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重要工作制度。

特约监察员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聘任,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局代为履行对特约监察员的日常组织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特约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民主监督能力;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聘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特约监察员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个阶段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16-20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人士最少各1名。特约监察员队伍建设坚持知识、年龄以及性别结构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 每届特约监察员任期为5年,一般与政府任期同步。特约监察员累计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特约监察员可以续聘,也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聘或辞聘:

(一)特约监察员一届任期届满不愿续聘或累计任满两届的;

(二)特约监察员任期满一届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特约监察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法律或纪律处分的;

(四)无故或连续1年不参加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的;

(五)特约监察员因本职工作需要或健康状况不能兼顾特约监察工作,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特约监察员可以在届中,也可以在届满时提出辞聘要求,市监察局应充分尊重特约监察员的选择,及时为其办理终止聘任手续。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在届中被解聘或主动辞聘,市监察局应根据特约监察员空缺数量和工作实际,按照聘任程序及时补充聘任新的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空缺数量少且距任期届满时间较短的,可到换届时再作补充调整。



第三章 特约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特约监察员工作证》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特约监察员与政府部门联系制度。特约监察员通过有计划地联系市人民政府部门,帮助被联系部门查找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强化监督制约。

(三)参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反腐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和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协助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信访和案件调查工作。各特约监察员每年最少要参加3次以上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特约监察员转递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每年不少于5条。

(六)开展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起草制订的有关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工作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监察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和教育培训;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六)特约监察员享有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和建议权,并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察机关授权并有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特约监察员享有调查权。

第十二条 对拒绝、干扰、阻碍特约监察员执行行政监察任务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对其打击报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公共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遵守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四)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特约监察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业务联络、任务安排和学习培训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要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及时建立健全特约监察员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不定期召开特约监察员座谈会、汇报会、研讨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每半年向特约监察员通报一次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及时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书刊、资料。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经常保持与特约监察员的联系,对其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其提供的信息,要及时综合上报有关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取得他们对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每年年终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评定,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约监察员,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再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所在部门和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支持特约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工作岗位,其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仍由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