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4号)

时间:2024-07-23 09:0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89年12月26日决定:
一、任命邹家华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
免去姚依林兼任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何光远为机械电子工业部部长。
免去邹家华兼任的机械电子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化工地质队探矿工程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工地质队探矿工程管理规定

1989年4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化工探矿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地质找矿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应改革和开拓地质市场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探矿工程(包括岩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施工、钻探和坑探等)是地质勘查工作直接取得地下实物资料和普查找矿、探明矿产储量的重要手段。要实现探矿管理由生产型管理转向生产经营型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要切实执行部颁以及局(公司)队各自建立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定期检查,并与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挂钩,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整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健全技术责任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探矿副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全队的探矿工程技术工作。
第五条 进一步发挥探矿部门的职能作用。探矿部门是各级领导指挥探矿生产(包括对外施工,下同)的参谋部门,在组织生产中起承上启下的疏导作用,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但在安排和处理与探矿生产技术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时,探矿部门应起主导作用,并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探矿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劳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的进步和业务的提高。对生产管理和新技术推广有贡献的或撰写优秀论文的探矿技术人员要表彰和奖励。贡献大的要重奖。
第七条 扩大服务领域。广泛开辟探矿工程市场是搞活地质队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探矿部门的长期任务。必须将探矿工程服务纳入探矿部门日常生产技术管理轨道,切实抓紧抓好。
第八条 加强机台、坑口领导,建设文明机台、坑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探矿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探矿副总工程师技术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 探矿工程管理机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生产副队长和探矿副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抓好探矿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探矿科技发展规划,编写探矿工程各类施工设计书。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探矿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贯彻有关探矿工程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规程、办法、标准等,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掌握生产动态。加强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分析。对生产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空发性问题,负责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应掌握国内外探矿工程科技动态及信息。
5.积级引进。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改进探矿工艺和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使探矿工程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注意积累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做好建档、建卡、汇总、分析研究和总结上报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7.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探矿技术人员的业务提高和工人的技术培训。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探矿机(坑)长,班长的配备、提拔、晋级和奖惩等方面的建议。
8.协助领导做好机台、坑口建设工作,积级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机台、坑口活动。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装备更新改造,物资计划和供应,专业定额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探矿副总工程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队的探矿工程生产、技术、科研、技术革新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领导工作。
2.组织探矿技术人员制定探矿工程的长远发展规划、科研和新技术引进规划及各项质量标准。
3.负责审批队印发的探矿工程技术文件和技术操作细则等。
4.主持审查探矿工程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总结。
5.负责组织召开全队探矿专业会议,研究和总结交流探矿生产、技术工作。
6.根据探矿生产和发展需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探矿技术人员的使用、提拔、晋级、奖惩、调动和调配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7.对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技术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三章 探矿工程施工设计编审制度
第十一条 切实执行施工设计制。凡动用探矿工程的矿区或工程施工,均必须以地质设计(合同)为依据,编写探矿工程施工设计书。必须坚决执行没有设计不准施工的原则。施工设计(含对外承包工程)是探矿生产的作战方案。是制定生产和作业计划、组织生产的依据,也是编制预算、签订经济合同的基础。
第十二条 施工设计书的编审按地质矿产部颁发的《探矿工程设计的编写与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按设计要求盲目施工的,应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先进合理,在生产中收到明显经济效益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生产、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施工准备。要根据施工设计和生产计划做好充分、周全的生产准备工作。对于技术、组织、孔位、场地、设备、工具、材料、生活设施等项准备工作,要有进度计划。具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专人层层落实。各项准备工作都要力争超前,定期检查(自检、互检、最后验收)。主要机械设备一般要开一备一,少数大型设备要有足够备件。施工期间要重点抓技术、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抓生产薄弱环节,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优质高产活动。
第十六条 执行矿区探矿技术报告制。施工矿区工程结束后,由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时组织人员编写矿区探矿技术报告,总结生产技术经验,评价技术经济效果。报告由队长或技术委员会主持审批,重点矿区由局(公司)主持审批。经过审批的矿区探矿技术报告为探矿工程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探矿工程质量主要是地质实物成果的质量。要结合探矿工程的具体情况。推行《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把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检验把关转到事先控制生产各工序,从管理结果变为管理因素,对各个环节都要有质量衡量标准,都要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公司和大队设质量管理委员会,分队(机台、坑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定期抽查,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 凡工程质量不过关的矿区,在未取得试验结果前,不准安排大量工程。
第二十条 各项工程必须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
第二十一条 岩心钻探钻孔质量分类,按地质设计要求分为下列二大类三个等级:
第一类 为可利用孔。指经验收完全满足和部分满足地质要求,为地质上利用的钻孔。按质量等级又分为:
Ⅰ级孔为完全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是指完工钻孔经过验收,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地质设计要求的钻孔。
有的钻孔部分质量标准(如岩矿心采取率,打丢矿层等)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但经过采取补救措施后全面达到质量要求,也列为完全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
Ⅱ级孔为部分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是指完工钻孔经过验收后,有部分质量标准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但周围钻孔质量较好或矿床构造比较简单。厚度品位变化较小,经过验证对比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在计算储量时对储量级别也没有影响的钻孔。属于普查性质的钻孔和构造孔,质量标准虽未达到设计要求,但如已取得原设计要求解决地质目的钻孔,也属于这一级钻孔。
第二类 为报废钻孔(简称Ⅲ级孔)。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经终孔验收地质上不能利用的钻孔。
第二十二条 坑探工程质量标准,按地质矿产部颁发的《坑探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矿区施工的深度在100米以上的钻孔(含对外承包工程)和坑道,都要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档案包括地质技术设计书、钻孔定位和机械安装通知书、钻孔开孔检查验收单、见矿预告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书、补采矿心通知书、弯曲度测量记录表、孔内事故登记表、重大钻探事故表、终孔通知书、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孔内遗留物登记表、质量验收报告、岩矿心验收单、原始报表移交清单、技术经济指标综合表、技术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应做好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在工程竣工后,由机长(井队长、坑长)或探矿组长负责收集齐全,送交大队探矿部门保存。

第七章 机台、坑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台、坑口的活动。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机台、坑口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建设文明机台、坑口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建设工作,保证文明机台、坑口建设活动扎实、健康地发展。
第二十七条 文明机台、坑口的建设目标应在生产技术和装备先进,劳动和生活条件良好,规章制度健全的基础上,要求职工有理想、有文化、有技术、讲道德、遵纪守法,实现科学打钻和文明生产,优质、高效、安全、低耗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改革机台、坑口建制。为了提高技术素质。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做到“少开多进,优质高产”,逐步实现机长、坑长由中专毕业生担任,班长一律由技工学校培养,择优选用。为加强机台独立作战能力,施工点多线长的单位可实行不固定化的井队建制,取消分队建制,减少层次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机台、坑口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生产会议制、汇报制、事故报告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局负责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8〕9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大提高、大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加快景区景点建设

(一)支持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的景区,对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对景区给予4万元奖励。

(二)支持景区景点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本市旅游重点项目、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和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建旅游景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20万元(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三)鼓励景区景点宣传促销。当年被评定为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我市在次年对外宣传促销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在市外设立户外广告牌的商业街区灯箱广告半年以上,一次性补助广告费用30%,此项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提升星级酒店品质

(一)鼓励星级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星级酒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酒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星级酒店加强员工培训。星级酒店员工参加区(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给予培训经费30%的扶持。

三、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二)旅行社因市场开发或团队接待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半年。

(三)每年给予国际旅行社2名、国内旅行社1名旅游市场专职营销员的免费培训扶持。

(四)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2万元,个人0.2万元; 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500元,个人500元;取得参加援外导游资格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

四、开发旅游市场

(一)本市旅行社国内过夜游客年地接量超过1000人(含基数,下同)超过部分按2元/人给予奖励。

(二)本市旅行社接待过夜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客人年地接量达到500人的, 超过部分按8元/人给予奖励。

(三)贵州省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专列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一晚并游览两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200—300人的,奖励0.5万元;301—400人,奖励0.6万元;401—500人,奖励0.8万元;501—600人,奖励1万元;601人以上,奖励1.2万元。

(四)贵州省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组团旅行社组织包机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80(含80人)—110人,每人给予5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每人给予6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每人给予70元奖励。

(五)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给予参展旅游企业一定奖励。

(六)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省市领导率队的旅游推介活动,视当年促销活动情况,给予参加企业一定奖励。

(七)贵阳国内主要客源城市和海外主要客源国或地区,每年向贵阳输送客人最多的1家组团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省外主流媒体发表文章宣传贵阳旅游形象,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的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对贵阳旅游经销商在省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一)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市级标准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扶持;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县级标准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扶持。

(二)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每户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

六、发展旅游商品

(一)当年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发贵阳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本市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本市旅游特色商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10万元。

(四)鼓励贵阳特色旅游商品销售,凡经销贵阳旅游特色商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本奖励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每年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贵阳市旅游局根据本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三)奖励兑现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的相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八、本奖励措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