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时间:2024-07-09 10:2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 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形成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通过有效手段,确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风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活动的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客户”。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在开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情况。董事会要确保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资金和合格的专业人才,以有效实施战略并管理创新过程中带来的风险。董事会要确保金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与全行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高级管理层要建立能够有效管理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文件档案和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形成前台营销服务职能完善、中台风险控制严密、后台保障支持有力的业务运行架构,并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减少管理层级,逐步改造现有的“部门银行”,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流程银行”,实现前、中、后台的相互分离与有效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后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各个阶段;应该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准确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制度先行,制定与每一类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投入,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经营计划和业务流程的持续开展,提升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客户信息,通过数据分析与挖掘,为客户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制定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薪酬制度、培训计划和人力资源战略,不断吸引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提高金融创新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 确保员工熟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保证从事创新业务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第四章 客户利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要按相应法律要求,特别重视并忠实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能识别并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利益冲突,公平地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合创新服务需要的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对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适合度评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建议的渠道,及时高效负责地处理客户投诉,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定期报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研究和处理客户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需求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和其他传统业务的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业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架构,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独立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计划开展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定期对关键模型、假设条件和模型参数进行验证和修正,制定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预案。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负责制定业务应急性计划和连续性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一) 资本充足率达标;
  (二)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三) 内控制度严密;
  (四) 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要求;
  (五)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针对金融创新活动,银监会将简化审批程序,转变监管方式,制定各类新业务的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操作规程,强化持续性监管,更加注重对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定价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全程风险控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与银监会进行事前的专业沟通,就关注的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交流意见,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以更加开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监管和被监管部门的关系,及时负责任地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事件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共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增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指引规定,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其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师[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培训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全国范围大规模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提高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各子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逐项通知。

  附件: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10-2012)”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组织实施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由中央本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组织实施。

  一、项目目标

  “国培计划”旨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推动全国大规模教师培训的开展,促进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2010年“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主要包括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培训团队研修等五类项目。通过“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的实施,组织万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和班主任骨干教师参加集中研修培训,组织36万中小学教师参加远程培训,为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培养骨干,作出示范,并开发和提供一批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项目

  (一)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6000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研修培训,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和跟踪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各地培训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培训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培训对象为50周岁以下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学科;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高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要求,针对中小学教师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精心设计课程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学科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着力解决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骨干教师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进一步提升中小学骨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及对于青年教师的指导能力。

  (二)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 组织对全国100个县的2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师进行40学时的培训,解决一线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高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县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教师,由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项目县,项目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学员。

  ——采取电视课程收看、IP卫星资源播放、网络在线学习和县域内集中研讨相结合的混合培训模式实施培训。

  ——培训学科主要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和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8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针对农村教师在实施课程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组织实施培训。

  2.普通高中课改实验省教师远程培训

  紧密配合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试验和推广工作,组织对2010年新进入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省(区、市)的高中起始年级学科教师进行50学时的课改专题培训,提高高中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2010年进入高中课改实验的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等省(区、市)起始年级的高中教师,约6万人。

  ——采用网络远程教育手段,网络自主学习与网上网下集中研讨相结合方式实施培训。

  ——培训学科为高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15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高中课程改革学科课程标准,针对普通高中学科教师实施新课程面临的教学主要问题按需施教。

  (三)班主任教师培训项目

  1.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培训

  组织对全国1000名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提高中小学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推动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500名(其中包括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100人),中学骨干班主任教师500名(其中包括中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针对小学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热点问题,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教师关注班主任工作的细节,理解和掌握班主任工作的特殊规律。

  2.知行中国——中小学班主任教师远程培训

  利用“知行中国教师专业成长扶助基金”,组织对全国10万名小学班主任教师进行50学时的远程培训,提高班主任教师整体素质,促进班主任工作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300个县的10万名小学一线班主任教师。

  ——培训方式采取集中研修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组织对1000名远程培训辅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对10万小学班主任教师进行远程培训。

  ——培训内容针对小学班主任教师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班主任的每一天”、“班主任的每一学年”、“班主任与每次活动”、“班主任与每个班级”、“班主任与每个学生”、“班主任的基本技能”等六个模块。

  (四)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项目

  1.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骨干教师培训

  组织对全国1400名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专项集中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改善紧缺学科师资力量薄弱状况,促进全国中小学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为农村中小学专职体育骨干教师700人,中小学艺术教育骨干教师700人(其中包括诵读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技能,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2.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

  组织对600名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专项集中培训,提高教师教育能力,推动全国幼儿园教师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幼儿园骨干教师。

  ——培训内容围绕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基本理念,针对幼儿教育中的主要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教师教育实践能力。

  3.援助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

  组织对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开展为期10天的心理康复教育专项培训,促进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自身心理状态的恢复,提高开展灾后学生心理康复教育的能力。

  ——培训对象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共200人。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震后常见身心反应及其应对;沟通与助人技巧;团体辅导的技巧;哀伤辅导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灾后情绪管理;学校危机管理;生命意义与生活的重建;教师自我保健的常识和方法;灾后学校卫生防疫等专题。

  (五)培训团队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1000名骨干培训者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研修,研讨培训方案,提升培训教学水平和教师培训组织管理能力,促进教师培训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主要为参加“国培计划”项目的专家人员和管理者。其中,省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高校教师培训部门负责人200人,优秀中小学骨干教师400人,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专家400人。

  ——培训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4个学科以及培训管理者研修班。

  ——培训内容以“有效教师培训”为主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现代培训理论,了解国内外教师培训发展特点和趋势和学科发展的趋势和动态,探索培训规律,总结培训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培训者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有效进行教师培训的实际能力。

  三、基本要求

  (一)采取招标或邀标方式遴选培训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严格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建立培训机构竞争激励机制,确保项目实施高起点高质量。

  (二)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建立“国培计划”培训专家库,通过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相结合方式遴选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的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承担培训任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和实际需要,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首先从“国培计划”培训专家库遴选培训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其中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不少于50%。

  (三)开发整合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方式建设开发项目课程资源,建设“国培计划”培训资源库,促进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国培计划”项目的优质课程资源,有效整合一切优质资源,积极开发新资源,同时,各个项目利用“国培计划”经费开发的优质课程资源要纳入“国培计划”培训资源库。各项目利用“国培计划”经费开发的培训资源及相关成果,除特殊约定外,归教育部所有。

  (四)认真遴选参训学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培计划”项目参训学员的遴选推荐。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各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学员遴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学员自荐、地方推荐和公开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既符合条件,又能在培训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教师参训,确保“国培计划”培养“种子”教师培训目标的实现。

  (五)做好培训教学与组织管理工作。“国培计划”的教学组织实行项目首席专家制,各培训单位要根据项目要求,认真遴选聘请高水平权威专家担任培训项目首席专家。首席专家负责主导培训课程方案的研制,确定课程计划,监管教学过程和组织辅导答疑等,对培训项目进行区全过程的专业指导和引领,以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各项目单位要确定主管领导负责“国培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调动优质资源,选配熟悉培训工作同志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培训前期调研、课程方案研制、培训专家遴选、培训教学组织、学员考核评价、学员管理与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为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提供保障。

  四、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计划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立项评审、评估检查和绩效考核。“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相关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评审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实施和评估检查工作,为教师培训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专业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培计划”的总体要求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培训项目学员的遴选、组织管理、评估考核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加强各方协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统筹、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和完善项目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组织作用,调动区域内外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培计划”培训工作。

  (三)强化项目评估检查。建立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评估,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有力、效果良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扬;对执行不力、效果欠佳的,调整培训计划或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制订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作健康发展。

  (四)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本计划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列入年度预算。“国培计划”各项目均为免费培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要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严格项目资金预决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接受项目资金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虚报、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行为。对违纪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关于转发《盘锦市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办法》、《盘锦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规定》、《盘锦市行政许可公开办法》、《盘锦市行政许可监督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盘锦市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办法》、《盘锦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规定》、《盘锦市行政许可公开办法》、《盘锦市行政许可监督有关规定》的通知
双区政办发[2005]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天河新区管委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盘锦市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办法》、《盘锦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规定》、《盘锦市行政许可公开办法》、《盘锦市行政许可监督有关规定》已颁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盘锦市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和举报,以及有关部门对投诉和举报内容的核实、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是受理、核实、处理投诉和举报案件的责任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责任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有关投诉、举报事宜。

第四条 投诉举报责任机关需要投诉和举报人作为证人,应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

投诉举报责任机关在办理署名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时,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责任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应当公示的内容未依法予以公示的;

(七)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未说明理由的;

(八)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谋取利益的;

(十)违法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费用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许可人的下列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一)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被许可人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

第九条 投诉举报责任机关接到投诉和举报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处理;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到所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事项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责任机关应当在自收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事项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责任机关应当在自收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责任机关应当在自收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行政区域内,同一行政许可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送达机构)可在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中确定。

具有办理行政许可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受理送达机构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送相关内设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立即作出决定的,相关内设机构应立即草拟行政许可决定,并送受理送达机构。

第六条 需要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相关的内设机构分别提出意见,由受理送达机构指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草拟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受理送达机构收到相关内设机构草拟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立即送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相关机构应提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意见,并送受理送达机构。

第九条 受理送达机构收到相关内设机构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受理送达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相关机构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意见和理由,由受理送达机构报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行政许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许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将其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范围、法定授权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四条 委托机关收回委托、变更委托行政机关、变更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内容的,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告。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便于公众阅览的位置公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将未经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将其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置于办公场所或者载于互联网公示,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提供实施行政许可相关信息的,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第十条 本办法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行政许可监督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的监督职责,由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监察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其法制机构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本市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关信息除在办公场所公示外,其职责、权限等内容经确认后,应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制度。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事项应组织听证。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对于法律、法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听政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事项应组织听政。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不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的,或者延期办理行政许可超过法定期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责令改正。

因上述行为给行政许可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拒绝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和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或者未加贴标签、未加盖检验、检测印章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管责任,被许可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不构成、犯罪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暂停或取消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时,可以调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材料,亦可向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利害关系人调查取证。

行政许可监督人员进行行政许可监督的具体工作时,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定,依法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